(2015)壽刑初字第636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壽刑初字第636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農(nóng)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15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藺華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趙某以代還信用卡及辦理匿名銀行貸款的名義,在騙取被害人楊某、陳某的信任后,分別詐騙二被害人人民幣13000元,共計人民幣260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趙某虛構同樣事實,欲再次詐騙被害人陳某人民幣3500元時,被壽光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2015年5月6日,被告人趙某退賠被害人陳某、楊民軍人民幣26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身份證、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陳某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部分詐騙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該積極退賠,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清)。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偉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秀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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