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637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壽刑初字第637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壽光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山東省壽光市孫家集街道湯家莊村73號。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8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5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3時34分許,被告人湯某酒后駕駛魯G×××××號黑色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壽光市十一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壽光市化龍鎮(zhèn)夏店村西2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為205mg/100ml,后依法定程序對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進行定性定量檢驗,鑒定意見證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身份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辦案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測單等書證,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意見及錄像、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湯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清)。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偉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秀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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