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刑初字第257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德城刑初字第257號
公訴機關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公刑訴(2015)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健、李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15時許,被告人賈某駕駛魯N×××××號小型轎車沿雙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藍寶石商場路口東側時,其車將順行左轉彎的艾某乙所騎電動自行車撞到,后拖行電動自行車700米后摔下,造成車輛損壞,致使艾某乙受傷。被告人賈某駕車逃逸。經(jīng)鑒定,被害人艾某乙的傷情為重傷二級。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賈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艾某乙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得到諒解”。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賈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在庭審中稱,被告人賈某對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
被告人賈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4日15時許,被告人賈某駕駛魯N×××××號小型轎車,沿德州市德城區(qū)雙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藍寶石商場路口東側時,其車與順行左轉彎的山東省寧津縣長官鎮(zhèn)艾莊村村民艾某乙所騎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艾某乙受傷。肇事后,被告人賈某拖行電動自行車700米后駕車逃逸。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賈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且事故發(fā)生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艾某乙外傷致腦挫裂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顱內積氣、多發(fā)顱骨骨折、創(chuàng)傷性濕肺、肋骨骨折、鎖骨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挫裂傷,已經(jīng)CT證實,并伴有昏迷、雙側瞳孔不等大、頸部抵抗、巴氏征(+)等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與體征,其傷情為重傷二級。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艾某乙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賈某對艾某乙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艾某乙對賈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系群眾匿名報案。
2、德州聯(lián)合醫(yī)院檢查證明,證實被害人艾某乙受傷情況。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賈某的駕駛證信息內容,準駕車型為B2。
4、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證實魯N×××××奇瑞牌小型轎車登記情況。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被告人賈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被害人艾某乙的電動自行車被依法扣留的事實。
6、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被告人賈某對被害人艾某乙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艾某乙對賈某予以諒解的事實。
7、德州市公安局抬頭寺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了被告人賈某被抓獲的經(jīng)過。
8、人口信息表,分別證實被告人賈某出生于1972年9月17日,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害人艾某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艾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害人艾某乙的父親,案發(fā)時,被害人艾某乙是在回家的路上;另案發(fā)后,其接到一個陌生人的電話,稱知道肇事者是被告人賈某。
2、段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時,其正在案發(fā)地點附近的門市里,其聽到了撞擊聲,隨后看到一個人飛了出去,還有一輛灰色轎車沒有停車向東跑了。后來知道是被告人賈某開車出的事故,最后,賈某賠償了被害人14萬元了結此事。
(三)被害人陳述
艾某乙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天下午,其騎電動自行車沿雙一路由西向東行駛,快到家時,其向左轉彎被一輛轎車撞了的事實。
(四)被告人供述
賈某的供述,證實其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實。
(五)鑒定意見
1、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德)公(物)鑒(臨床)字(2014)00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被害人艾某乙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2、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事故發(fā)生過程,以及事故現(xiàn)場遺留的車輛散落物為魯N×××××奇瑞牌小型轎車的散落物。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實。
(六)勘驗、檢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分別證實了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肇事車輛狀況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賈某對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公訴人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徒煌ㄟ\輸?shù)陌踩,根?jù)被告人賈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印江
審 判 員 蔡明霞
人民陪審員 于文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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