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刑初字第235號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乳刑初字第23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個體。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無業(yè)。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俊麗、李靜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唐某、李某在山東省乳山市銀灘山譯閱海苑小區(qū)內(nèi),以索要債務為由,將侯某丙強行帶至銀灘山水人家小區(qū)34號樓1111房間,采取毆打、恐嚇等手段,將侯某丙非法拘禁至3月14日13時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李某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唐某、李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唐某、李某在山東省乳山市銀灘山譯閱海苑小區(qū)內(nèi),以索要債務為由,將侯某丙強行帶至銀灘山水人家小區(qū)34號樓1111房間,采取毆打、恐嚇等手段,將侯某丙非法拘禁至3月14日13時許。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唐某、李某的供述、被害人侯某丙的陳述,證人王某、侯某甲、趙某、劉某、侯某乙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檢查筆錄、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短信記錄、電子轉賬匯款照片、借條及被告人唐某、李某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李某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唐某、李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唐某、李某的犯罪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于愛華
人民陪審員 馮成飛
人民陪審員 周建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宋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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