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刑初字第30號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乳少刑初字第3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公刑訴(2015)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俊麗、高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17時05分許,被告人宋某駕駛魯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乳山市熱電廠由北向南駛?cè)雱倮钟肄D(zhuǎn)彎行駛時,與等信號燈準備通行的崔某甲駕駛的魯K×××××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崔某甲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庭另查明,被害人近親屬與被告人宋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宋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其供述、證人于某、劉某的證言、接受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其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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