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70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威文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叢某,男,1995年9月10日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捕前暫住威海市文登區(qū)龍騰招待所。2014年5月12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罰款500元。2014年12月9日被抓獲,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基忠,山東昀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2月28日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區(qū)。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某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6月23日申請延期審理;7月20日申請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欽震、鄒靜、孫小東、代理檢察員郭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叢某及其辯護人王基忠、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故意傷害
2014年10月11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因瑣事指使被告人叢某攜帶砍刀到威海市文登區(qū)宏冠招待所內,后被告人李某甲持該砍刀將被害人于某丙和兩人砍傷。經鑒定,被害人于某丙的傷情屬輕傷一級。
(二)尋釁滋事
2014年10月11日23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qū)老武燒烤店內,被告人叢某與畢某某、張某丙、張某。ㄈ司戆柑幚恚┚坪笞淌,將被害人唐某、王某二人打傷。后被告人叢某等人至威海市文登區(qū)禹恒招待所一樓大廳內,找尋被害人唐某,并持砍刀將上前阻止的招待所老板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兩人砍傷。經鑒定,被害人唐某、張某甲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叢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叢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叢某、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庭審的辯論階段亦未辯解。被告人叢某的辯護人辯稱,在兩次毆斗中,被告人叢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叢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
2014年10月11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因瑣事指使被告人叢某攜帶砍刀到威海市文登區(qū)宏冠招待所內,后被告人李某甲持該砍刀將被害人于某丙和倪某某兩人砍傷。經鑒定,被害人于某丙的傷情屬輕傷一級。
(二)尋釁滋事
2014年10月11日23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qū)老武燒烤店內,被告人叢某與畢某某、張某丙、張某。ㄈ司戆柑幚恚┚坪笞淌,將被害人唐某、王某二人打傷。后被告人叢某等人至威海市文登區(qū)禹恒招待所一樓大廳內,找尋被害人唐某,畢某某、張某丙持砍刀將上前阻止的招待所老板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兩人砍傷。經鑒定,被害人唐某、張某甲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叢某與被害人于某丙、張某甲、唐某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于某丙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元;賠償了被害人張某甲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00元;賠償了被害人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于某丙、張某甲、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于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7月在華璽酒店干服務員認識的鄒某。8月份和李某甲在“陌陌”聊天網認識的,和李某甲開始交往。10月10日23時許,她和鄒某在文登區(qū)大眾村宏冠招待所住宿。鄒某先去的,她和李某甲后去的。去了以后,鄒某說:“趙某找你,他也在招待所二樓住宿,他讓你去一趟!苯又袜u某到了趙某的房間。她和趙某是網上聊天認識的,談了一段時間的對象,后來分手了。趙某讓她坐,她不坐。趙某抓著她的胳膊將她拉到床上。趙某去拿東西,讓趙某的兩個朋友用手按著她不讓她走。鄒某開門,趙某就將門關上。連續(xù)開關很多次。等了四五分鐘,鄒某將門打開,她和鄒某從他們房間出來到了自己的房間。等了一會兒,李某甲回來問怎么回事?她說:“可能是好久沒看見了,他們不讓我走!钡攘怂奈宸昼,來了四名青年,其中一人拿了一把長砍刀。李某甲對他們說:“里面幾名青年動手拉我媳婦了,不讓她走!崩钅臣紫肷馅w某的房間,李某甲的朋友不讓。李某甲讓她去叫趙某。她就過去將趙某找了過來。李某甲就問趙某怎么回事?趙某說:“好長時間沒有看到她了,挺想她的!崩钅臣渍f:“你把那兩個青年叫過來!壁w某不叫。李某甲就從李某甲的朋友手中拿過刀到趙某住宿的那個房間。兩三分鐘后回來說:“我把他砍了!
2、證人鄒某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0日23時許,她在文登區(qū)大眾村宏冠招待所住宿。在房間用手機在“陌陌”上聊天,趙某問她:“于某甲哪去了?”她說:“一會兒就來!碑敃r趙某也在招待所二樓,就說:“等她來了,讓她過來玩!庇谀臣缀退信笥牙钅臣讈砹艘院,她和于某甲到了趙某的房間。趙某和兩名青年在房間。趙某讓于某甲坐下來。于某甲不坐,趙某就抓著于某甲的胳膊將于某甲拖上床。于某甲倒在床上。趙某用手按住于某甲不讓于某甲起來。房間的另兩名青年也用手按著于某甲不讓起來。爭執(zhí)了五六分鐘,于某甲掙扎著起來說上廁所。于某甲在房間衛(wèi)生間方便后沒有坐在床上,趙某攔著不讓于某甲走。她開門想走,趙某就將門關上。她開,趙某就關。等了四五分鐘,她將門打開,她倆回到了自己的房間。李某甲回來問于某甲怎么回事?于某甲沒說話就看她。李某甲問她,她也沒說話。李某甲就打電話讓李某甲的朋友過來。等了四五分鐘,來了三四名男青年。其中一個人拿了一把長砍刀。李某甲對他們說:“一個小伙找于某甲到他房間玩。于某甲到那個房間后,房間門又開又關。我在房間聽著不對勁,他們不讓她倆出來。”李某甲想到趙某的房間。李某甲的朋友不讓。李某甲讓于某甲去叫趙某過來。于某甲就過去將趙某找了過來。李某甲就問趙某怎么回事?趙某說:“好長時間沒有看見于某甲了。讓她過去玩會兒!崩钅臣椎呐笥颜f:“不知道她現在有對象了嗎?”趙某說:“我再不找她了。”李某甲想打趙某被李某甲的朋友攔住了。李某甲后來越想越生氣,就從李某甲的朋友手中拿過刀到了趙某的那個房間。李某甲的朋友也去了。過了五六分鐘。李某甲回來說收拾東西走。李某甲的朋友問李某甲是否動手?李某甲說動手了,用刀砍了幾下。
3、證人趙某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0日23時許,他與于某丙、倪某到宏冠招待所住宿。11日凌晨0點30分許,他在“陌陌”聊天認識的于某甲和鄒某聽說他在宏冠招待所×房間就過來玩。在房間聊了一會兒天,就回×房間了。等了一會兒,于某甲過來說她對象生氣了,讓他過去說說。他到了×房間,里面有五男兩女。其中一名拿刀的站在房間里面門口說于某甲是他對象。那名男子問他:“你是不知道于某甲有對象?”他說知道。那名男子說:“那你還找她玩,你們是什么關系?”又問和誰在一起等,他說和朋友于某丙、倪某在一起。那名男子就拿著刀到×房間了,回來后就跑了。他到×房間看見于某丙和倪某受傷了,就打的把于某丙和倪某送到醫(yī)院。
4、證人邵某證言證實,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打電話讓他到宏冠招待所。他就招呼李某、于某一起去了。在宏冠招待所,李某甲說有人惹于某甲了,一會兒叢某拿刀過來,今天必須砍一個人。叢某拿刀來了以后,李某甲準備去房間找人,他們沒讓。李某甲就讓于某甲將惹她的青年叫過來。于某甲將青年叫過來以后,叢某讓青年跪下,青年就跪下了。李某甲沒砍該青年。李某甲說:“今天不砍你,但必須要砍一個人,”李某甲就直接去了對面的房間。他和叢某也跟了過去?匆娎钅臣卓硨γ嫖莸那嗄辏蛥材尘腿ダ钅臣。李某甲砍了幾刀后就被他和叢某拉走了。
5、被害人于某丙陳述證實,2014年10月10日晚上,他和趙某、倪某一起在宏冠招待所×房間。0點左右,趙某找了兩名女青年過來。兩名女青年與趙某瘋鬧,互相扔枕頭。玩了20左右分鐘兩名女青年走了。幾分鐘以后,趙某被人叫走了。過了10分鐘左右,房間門被撞開,一名青年拿著刀進來了,后面還跟著兩名青年。進屋后,拿刀的青年什么也沒說,就用刀砍他和倪某。和他一起進來的一名青年攔著說“差不多就行了!
6、被害人倪某陳述證實,2014年10月10日晚上,他在宏冠招待所開了一個房間。他和趙某、于某丙一起在宏冠招待所×房間住宿。11日凌晨1時許,趙某找了兩名女青年過來。兩名女青年與趙某瘋鬧了一會兒,兩名女青年離開了。過了五六分鐘,一名女青年把趙某叫走了。又過了五六分鐘,房間門被撞開了,進來三四名青年。其中一名青年拿著刀進來了。拿刀的青年進屋后什么也沒說,就用刀向他和于某丙砍。砍了于某丙一刀,砍了他好幾刀,他用枕頭等工具擋開了。隨后那幾名青年就走了。
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證實,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宏冠招待所因他對象于某甲受欺負了,他就打電話讓叢某拿了一把砍刀過來。對方一名青年過來以后,他就與對方青年吵吵,叢某就讓青年跪下。因該青年跪下了,他就沒打該青年,拿著叢某送的砍刀到隔壁房間將另兩名青年砍傷。叢某跟著進屋拉著他不讓砍。
8、被告人叢某供述證實,2014年10月10日凌晨,李某甲打電話讓他拿著砍刀到宏冠招待所二樓。他從租房拿了一把砍刀到了宏冠招待所。于某甲、鄒某、李某甲還有兩三個青年在房間里。他問李某甲怎么回事?李某甲說有青年不讓李某甲的對象走。李某甲把砍刀要了過去。他讓把青年叫過來。青年過來以后,問怎么回事?對方青年說他錯了。他逼青年跪下。李某甲問還有誰?青年說房間還有兩個青年。后李某甲和他到了對方房間。李某甲用砍刀將房間里的兩名青年砍傷了。砍了三四下,他怕李某甲將對方砍壞了就上前拉住李某甲不讓砍。
9、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一個光著上身紋身的青年進入禹恒招待所,想看有沒有人來到招待所。張某甲和兒子張某乙、老婆三人不讓往里面進。后來又進來兩個人,共有四個人。其中兩人拿大砍刀,一個人拿砍刀把窗玻璃打碎了。張某乙拿木棍朝外面趕這些人走。有人朝張某甲頭上打了一下。張某甲和張某乙往外推這四個人,這四個人不愿意走,朝他們揮刀,張某甲用左胳膊擋,張某甲的胳膊和手指被砍傷。紋身青年用砍刀朝張某乙身上砍,砍到張某乙右手大拇指上。
10、被害人唐某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他喝多了,在燒烤店不知什么原因被打。
11、被害人王某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他和唐某在老武燒烤店吃飯。唐某聽見有一個瓶碎的聲音,說了一句“嚇死我了”。旁邊有一桌社會青年在吃飯,這些人都喝了不少酒,其中光膀子紋身的青年朝唐某說“嚇死你了?”這些人先朝他們桌的人摔啤酒瓶。后光膀子紋身的青年手拿啤酒瓶將瓶底打碎朝唐某過去了,其他人的手里有的空手,有的拿啤酒瓶。四個青年將唐某圍住,有人拿啤酒瓶將唐某打倒在地,對唐某拳打腳踢。光膀子的紋身青年手拿碎底的啤酒瓶朝唐某的后腰腿部一陣亂捅。四個青年全動手了。他上去把四個青年扒拉開,拉著躺在地上的唐某跑出老武燒烤店。當時感覺左胳膊疼了一下,后來上醫(yī)院發(fā)現受傷了。這幫人出來追他們,但是沒追上。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在老武燒烤店的兩幫客人打架了。先來的二男二女坐在西南角的桌上,后來的四五個男的、四個女的坐在中間大桌上。先來的那桌的青年(唐某)不知怎么回事,用手機還是啤酒瓶砸了桌子,聲音較大,坐在中間桌的一個男青年就看唐某,唐某說“你看什么?”雙方就吵起來,后扔啤酒瓶。接著,坐在中間的一幫男的就過去打唐某,唐某被打倒在地。他把唐某拉起來,將唐某拖出大門外。坐中間桌的男的回來算賬,算賬時這個男的一摸耳朵,發(fā)現耳朵出血了,就又跑出去打架了。
13、同案犯張某丙供述證實,2014年10月11日晚上23時許,他與畢某某、張某丁、畢某某的兩個老弟,還有三四名女的,在老武燒烤店中間靠近門口拼桌子吃串。畢某某請的客。畢某某點菜的時候聲音弄的挺怪聲的,旁邊桌上一青年說了一句窮逼型,挺能裝個逼的。畢某某聽后不愿意,扔了一個大扎啤玻璃杯打在說話青年的頭上,雙方打了起來。拿著餐具、啤酒杯、盤子等扔著打。打了5分鐘,他開始拉架。不知道對方哪個青年打了他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他站起來拿著吃串的釬子扔到對方頭上。旁邊人挺多的,兩個青年跑了。青年邊跑邊罵,畢某某不樂意了,在后面追。挨家旅館找。小凱拿著東西來了,他喝多了,從小凱手里奪了一把刀到了老武燒烤店斜對面的旅館。他進去后,畢某某、張某丁、小凱、旅館兩個男的在場。他喝多了,上去掐著旅館老板父親的脖子推到墻上,用砍刀把玻璃打碎了。老板拿著木工和他打。他閉著眼用砍刀砍對方。具體砍的誰,砍到那里不知道。他的砍刀被打掉了,嘴上挨了一棍,左胳膊挨了一刀,他出門跑了。
14、被告人叢某供述證實,2014年10月11日23時許,他與畢某某、張某丙、胖子、于某甲、鄒某六人在老武燒烤店吃串時,旁邊桌一青年說:“操你媽,嚇死我了!碑吥衬痴f:“你說什么?”對方罵罵咧咧的,畢某某走到青年面前說:“你再說一遍!”倆人對罵起來。青年拿啤酒瓶打畢某某臉部一下,他和張某丙、胖子看見打起了,就往對方扔盤子、啤酒瓶。對方倆青年也向這面扔啤酒瓶和盤子。對方青年跑到門口,被胖子摔倒在地,他和畢某某、張某丙也上去打對方青年。他用啤酒瓶摔著打;畢某某拿著啤酒瓶打,張某丙用腳踹倒地青年的頭。張某丙和胖子也拿啤酒瓶打對方青年。對方青年跑了以后,他們四人四處找。他主動跑回租房拿了兩把砍刀。畢某某接過短把砍刀,他拿著長把砍刀。到愛君旅館沒找到。又到禹恒招待所找。這時,張某丙把長把砍刀從他手里奪走了。進去以后,畢某某在吵吵,張某丙用手掐著老板父親的脖子頂到墻上,又用砍刀把登記室的玻璃打碎了。老板拿木棍和畢某某打起來了。老板的父親在中間擋著,老板用木棍打畢某某。畢某某用刀砍老板和老板的父親。張某丙在旁邊也用刀砍。對方把長把刀奪去了。能打幾分鐘,他們被老板趕出招待所。他和胖子在一邊看,沒有動手。
15、證人郭某、鄒某、杜某、霍某甲、霍某乙、喬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證言與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唐某、王某的陳述、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同案犯張某丙、被告人叢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夠相互印證。
1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于某丙的傷情屬輕傷一級;被害人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甲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17、辨認筆錄證實,王某、喬某均依法辨認出畢某某是光膀子紋身的嫌疑人,張某丙是參與打架的嫌疑人。
18、扣押筆錄、物證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錄像光盤等在案佐證。
19、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叢某于2014年5月12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罰款500元。
2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叢某、李某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1、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等證實被告人叢某、李某甲系被抓獲歸案。
22、和解協議、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叢某與被害人于某丙、張某甲、唐某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于某丙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元;賠償了被害人張某甲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00元;賠償了被害人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于某丙、張某甲、唐某的諒解。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可相互認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叢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叢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叢某在共同故意傷害過程中起次要和幫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叢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叢某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叢某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叢某雖然只是提供了刀具沒有砍傷被害人張某甲,但對被害人唐某進行了毆打。故被告人叢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叢某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叢某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叢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健
人民陪審員 徐 玉
人民陪審員 王樹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吳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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