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刑初字第373號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15-11-14)
(2015)招刑初字第373號
公訴機關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系被害人劉某甲之妻),漢族,住招遠市。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乙(系被害人劉某甲長子),漢族,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丙(系被害人劉某甲次子),漢族,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ㄏ当缓θ藙⒛臣字福瑵h族,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之母),漢族,住址同上。
上列五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楊某某(系被害人劉某甲妻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山東省招遠市,漢族,住招遠市。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招遠市看守所。
訴訟代理人曲寶清(系被告人王某某妻姐),漢族,住招遠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住所地:招遠市羅峰路X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370685119019XXX。
負責人呂守軍,該公司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郝一徽,山東舜翔(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招檢公訴刑訴(2015)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李某某又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艷霞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楊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郝一徽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18時3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YJ9XXX號小型面包車沿黃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招遠市夢芝街道辦事處張華王家供銷石化南,車前頭與前方順行的劉某甲駕駛的魯YH9XXX號二輪摩托車后尾相撞,致劉某甲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棄車逃逸。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甲系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后棄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已與被告人王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諒解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
2015年9月11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招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魯YJ9XXX號小型面包車在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仍在有效保險期內(nèi)。
還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藥費50635元、死亡賠償金2376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7677元、喪葬費23193元、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000元,共計人民幣38014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某的證言,招遠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警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身份證明、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居民死亡證明、家庭情況調(diào)查表、前科查詢情況說明、辦案說明、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乙醇檢驗鑒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草圖及照片、視聽資料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肇事后棄車逃逸,系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80145元,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經(jīng)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蓉
人民陪審員 滕敬遠
人民陪審員 孫竹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舒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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