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刑初字第290號
——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4)蓬刑初字第290號
公訴機關(guān)蓬萊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男,1979年出生,住蓬萊市。因涉嫌失火,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蓬萊市人民檢察院以蓬檢公訴刑訴(2014)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譚某于2014年4月4日12時許,在蓬萊市大辛店鎮(zhèn)譚家溝村西山上墳時,不慎引燃周圍山林。致使過火面積64畝,其中有林地52畝,疏林地12畝,燒死赤松、黑松共計910余株,損失價值55440余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蓬萊市林業(yè)局現(xiàn)場鑒定報告、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蓬萊市大辛店人民政府譚家溝村委會證明,山東省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過失引起火災(zāi),其行為已構(gòu)成失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紤]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部分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洪飛
人民陪審員 王連文
人民陪審員 孫永和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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