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棲刑初字第196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棲刑初字第196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農(nóng)民。2015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公刑訴(2015)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淑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5年1月3日11時許,被告人林某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路由南向北行至劉山線蛇窩泊鎮(zhèn)唐山頭村棲霞市軍豪果品專業(yè)合作社處,在處理情況時駛?cè)雽π熊嚨,與路邊人李香英相撞,致車輛損壞,李香英當場死亡。經(jīng)棲霞市交警大隊認定: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林某肇事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肇事后被告人林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賠償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并有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其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韓立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林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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