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213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7-29)
(2015)煙芝刑初字第21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無固定職業(yè)。2014年8月22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15年1月4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珺,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于駕駛證暫扣期間,醉酒駕駛魯Y×××××號小型轎車,沿煙臺市芝罘區(qū)三和綠景小區(qū)由西向東行駛至小區(qū)內(nèi)路口處,與前方由西向北左轉(zhuǎn)彎的陳德國駕駛的魯F×××××號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7毫克。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對方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視聽資料,血樣提取登記表,(煙)公(交)鑒(化)字(2015)002號理化檢驗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身份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又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 文 娟
人民陪審員 張 宜 寧
人民陪審員 鄒 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夢宵(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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