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31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7-20)
(2015)煙芝刑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某,男,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交肇事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4)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珺,被告人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8日6時許,被告人魯某某駕駛魯Y某某號小型轎車沿行駛至某某處向南左轉(zhuǎn)彎時,其車前頭與駕駛魯某某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顱腦損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魯某某駕駛車輛左轉(zhuǎn)彎時未按規(guī)定轉(zhuǎn)彎的違法行為相比林某某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所起的作用大,過錯嚴重,被告人魯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林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魯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
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林某某的親屬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魯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煙公交認字(2014)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煙)公(刑)鑒(尸)字(2014)46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魯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且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孫 強
人民陪審員 張 宜 寧
人民陪審員 徐 桂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夢宵(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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