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434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11-3)
(2015)煙芝刑初字第43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無固定職業(yè)。2015年8月12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珺,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12時許,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煙臺市芝罘區(qū)港城西大街套口路路口處,被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車輛檢驗報告,(煙)公(交)鑒(化)字(2015)370號理化檢驗鑒定意見,煙公(交)行決字(2015)第25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趙衛(wèi)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魏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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