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273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煙芝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無固定職業(yè)。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珺,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魯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未按規(guī)定檢驗的魯F×××××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煙臺市芝罘區(qū)環(huán)海路由北向西右轉彎行駛至中石化加油站處,其車右前側與牟某駕駛的沿環(huán)海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左側相撞,牟某倒地后被被告人張某車左側車輪碾壓,被害人牟某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盲目駕駛的違法行為比牟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起的作用大,過錯程度嚴重,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牟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人李某、孫某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煙公交認字(2015)第00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開)公(刑)鑒(尸)字(2015)03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駕駛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 文 娟
人民陪審員 徐 桂 萍
人民陪審員 劉 承 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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