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71號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西刑初字第671號
被告人基本情況
姓名封某
此前所受法律處罰
2015年4月21日被萊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號
西檢公刑訴(2015)556號
指控事實
2015年4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封某駕駛魯B×××××號轎車沿萊西市區(qū)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路口處,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在送檢的封某血液中檢測處乙醇成分,含量為161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3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封某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
判決結果
被告人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已繳納)。責令封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受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吳昕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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