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35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平刑初字第835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代某,工人。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F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被告人代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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