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33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平刑初字第833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崔某,農(nóng)民。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山東省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崔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jì)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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