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73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29)
(2015)平刑初字第37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農(nóng)民。2015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乙,農(nóng)民。2015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立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付某甲在本村村民李某丁和家吃飯時因欠款之事與一起吃飯的李某丙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付某甲持菜刀將李某丁和、李某丙砍傷后回家,然后給其弟弟付某乙打電話告知此事并再次回到李某丁和家門前,隨后趕來的付某乙用拳頭將李某丁和母親孫某鼻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成輕傷;付某甲和付某乙共同對李某丙拳打腳踢,致其鼻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成輕傷。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
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請求判處非監(jiān)禁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與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和、孫某、唐某均系同村村民。2014年11月14日晚上,付某甲與李某丙在李某丁和家喝酒,20時許,付某甲與李某丙因欠款之事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丁和與其妻孟某對雙方進行勸解,期間,付某甲順手從門口東面拿起一把菜刀將李某丁和、李某丙砍傷。付某甲回家后給其弟弟付某乙打電話告知此事并再次回到李某丁和家門前,隨后趕來的付某乙用拳頭將前來拉仗的李某丁和母親孫某鼻部打傷。付某甲將前來拉仗的李某丙之妻唐某的右小拇指咬傷。付某甲和付某乙共同對李某丙拳打腳踢,致其鼻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丙、孫某損傷均構成輕傷二級;李某丁和、唐某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各方自行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自愿賠償了李某丙與孫某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元、李某丁和與唐某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元。四被害人對二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經(jīng)平度市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均適宜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物證、書證
(1)受案登記表、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證實了本案的偵破過程。
(2)接受證據(jù)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證實孟某將付某甲作案時所用菜刀提交公安機關后隨案移送的情況。
(3)菜刀一把,證實被告人付某甲作案時所用工具的情況。
(4)戶籍證明書,證實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5)辦案說明,證實二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在逃信息。
(6)病歷材料,證實被害人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4日晚上,其與妻子在家中吃飯時,其妻子接到兒媳打來的電話說其兒子李某丁和被人砍了,其妻子先過去了,其后來趕到兒子家門前后,看見李某丙站在李某丁和家門前,付某乙和付某甲直接朝李某丙去了。當時其妻子站在李某丙前面,付某乙就朝其妻臉部打了一拳,她就倒地上了。付某甲還將李某丙的妻子唐某的手指咬傷了。
(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4日晚,李某丙、付某甲、付某丙、李某乙在其家中喝酒,喝了一會,李某丙和付某甲因欠錢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丙就站起來了,其丈夫李某丁和在他們中間跟著站起來了,付某甲也站起來了,但被其丈夫擋住了,其丈夫抱著李某丙,她就拖著付某甲往外走,走到門口處,付某甲順手拿起其家中甕蓋上的一把菜刀,就朝李某丁和和李某丙身上砍去。后付某乙到達后與李某丙就打一塊去了,其婆婆上前給他們拉仗,被付某乙在鼻子處打了一拳。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是付某甲的妻子。2014年11月14日晚上7時30分許,其丈夫付某甲回家說李某丙因為欠錢的事情打他。后李某丁和打電話說被付某甲用刀子傷著了,其趕緊趕到李某丁和家門前,看到李某丁和和李某丙都站在門前,李某丁和的一只手腕受傷了。后付某甲又過來了,就和李某丙打到一塊了,其就與李某丁和的父母在現(xiàn)場給他們倆拉仗。
(4)證人付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4日下午5點左右,李某丁和打電話說讓其到家中喝酒,其到達后發(fā)現(xiàn)李某丙已經(jīng)在李某丁和家里坐下了,之后,李某乙和付某甲都到了,喝了一個多小時,李某丙和付某甲因為以前有個小賬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丙和付某甲都站起來了,李某丁和在中間站著給他們拉仗,李某丁和把付某甲往外推,李某丁和老婆也拉付某甲朝外走,其當時拉著李某丙的胳膊不叫他出去,李某丁和兩口子就把付某甲拉出去了,其當時和李某乙、李某丙都沒出去,李某丁和回來后,其發(fā)現(xiàn)李某丁和的胳膊有一道小口已經(jīng)出血了,之后,其和李某乙走了。當時李某丁和胳膊有傷,李某丙胳膊上有傷,其當時沒看見是誰造成的,也沒有看到誰拿工具。
(5)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與付某丙的證言基本一致。
(6)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4日晚上,其到李某丁和家里為李某丁和、李某丙治傷的情況。
(三)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證實了案發(fā)起因以及其身上的傷是2014年11月14日19時30分被付某甲、付某乙兄弟兩人打的。
(2)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1月14日的晚上其在拉仗時被付某乙打傷的情況。
(3)被害人李某丁和的陳述,證實五六年前,付某甲欠李某丙工錢400多元,李某丙向付某甲要了幾次,付某甲均未給。2014年11月14日晚上,李某丙在付某甲、付某丙、李某乙一起在他家吃飯,喝了一會酒后,李某丙與付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其妻子拖著付某甲往外走,走到門口處,付某甲順手拿起放在翁蓋上的一把菜刀朝李某丙劈,其在中間用手臂一檔,被劈在其的頭上和左手腕處,當時李某丙左胳膊處也被付某甲劈了一刀,之后其妻子將本村的張醫(yī)生叫到家里為二人治傷。
(4)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1月14日晚上,其在拉仗過程中被付某甲咬傷手指的過程。
(四)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的供述,證實案發(fā)的起因及將被害人打傷的過程。
(五)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李某丙、孫某損傷均構成輕傷二級;李某丁和、唐某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罰的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民事部分的賠償情況及被害人的諒解態(tài)度等量刑情節(jié),考慮到二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付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崔美艷
人民陪審員 馬永學
人民陪審員 張淑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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