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34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10)
(2015)平刑(速)初字第534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姜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平度市舊店鎮(zhèn)洼子村173號。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qū)徲谧∷亍?br>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潘 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