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69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平刑初字第66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春艷,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5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艷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張春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2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無牌重型牽引半掛車沿田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45KM+400M處,因觀察不周與前方順向行駛因故障停放的孫某甲駕駛的魯B×××××(魯U×××××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在魯B×××××(魯U×××××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下修車的孫某甲及站在車旁的孫某乙受傷,孫某甲右小腿損傷,給予行右小腿截肢,胸部外傷致右側3-5肋、左側3-6肋骨折,左小腿皮膚脫套術后壞死植皮,現(xiàn)遺留大片皮膚疤痕,長度超過45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甲右下肢損傷屬重傷二級,胸部及左下肢損傷屬輕傷一級。經(jīng)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孫某乙無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無號牌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釀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請求判處非監(jiān)禁刑。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2、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認罪態(tài)度好。3、本案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已經(jīng)得到了全部賠償。4、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在自己經(jīng)濟困難且被羈押的情況下,由其母親舉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6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5、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小,適用緩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綜上,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無牌重型牽引半掛車沿田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45KM+400M處,因觀察不周與前方順向行駛因故障停放的孫某甲駕駛的魯B×××××(魯U×××××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在魯B×××××(魯U×××××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下修車的孫某甲及站在車旁的孫某乙受傷,孫某甲右小腿損傷,給予行右小腿截肢,胸部外傷致右側3-5肋、左側3-6肋骨折,左小腿皮膚脫套術后壞死植皮,現(xiàn)遺留大片皮膚疤痕,長度超過45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甲右下肢損傷屬重傷二級,胸部及左下肢損傷屬輕傷一級。經(jīng)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孫某乙無責任。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經(jīng)本院民三庭予以處理。其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分公司賠償了被害人孫某甲、孫某乙各種經(jīng)濟損失分別為人民幣1254249.20元、7961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各方自行協(xié)商,除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孫某甲、孫某乙的經(jīng)濟損失外,被告人王某又自愿賠償了被害人孫某甲、孫某乙各種經(jīng)濟損失分別為人民幣60000元、8000元,均已清結。二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判處緩刑。
經(jīng)昌邑市司法局調查評估,被告人王某適宜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抓獲證明,證實了本案的偵破過程。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了王某的身份情況及其系網(wǎng)上逃犯的情況。
(3)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均持有A2駕駛證且在有效期內,同時證實肇事車輛的所有者情況。
(4)信息查詢、戶籍證明書,證實了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情況。
(5)本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證實保險公司對二被害人進行賠償?shù)那闆r。
(6)病歷材料,證實被害人孫某甲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的情況。
(7)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的賠償情況及二被害人的諒解態(tài)度。
(8)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適宜社區(qū)矯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其所有的車輛掛靠在昌邑石化車隊,由車隊管理,其所雇傭的駕駛員王某駕駛車輛在平度境內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車輛的保險情況。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魯B×××××(魯U×××××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其雇傭的駕駛員孫某甲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車輛保險的情況。
(三)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孫某甲的陳述,證實其開車從萊州往黃島去的路上,因車輛有故障,其就把車停下并聯(lián)系了他姐姐孫某乙,然后下車修電瓶,修電瓶的時候被車撞了,怎么撞的并不清楚。其記不清停車位置,也記不清是否在車后放置警示標志。
(2)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12日21點半左右,其接到弟弟孫某甲的電話,騎著電動車到了田新路昌許屯西面,后在其與弟弟一起修車過程中,有一輛油罐車撞在她弟弟所駕駛車輛的尾部,她與弟弟都受傷了。
(四)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實其駕駛車輛肇事的過程。
(五)鑒定意見
(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孫某甲右下肢損傷屬重傷二級,胸部及左下肢損傷屬輕傷一級。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孫某乙無責任。
(3)價值鑒定結論書,證實肇事車輛損失的價值情況。
(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懸掛魯B×××××重型半掛車因事故撞擊,制動性能、燈光損壞無法檢驗;魯B×××××(魯U×××××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尾部反光標識破損,表面有污漬,不符合國標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
(六)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了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無號牌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釀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受刑罰的處罰。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在保險公司已賠償二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情況下,又積極賠償了二被害人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民事部分的賠償情況及被害人的諒解態(tài)度等量刑情節(jié),考慮到該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崔美艷
人民陪審員 劉煥閣
人民陪審員 張淑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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