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40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平刑初字第740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個體工商戶。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曉龍,農(nóng)民。
被告人李斌,個體工商戶。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曉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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