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79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7-27)
(2015)平刑初字第679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徐某某,農(nóng)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建明,1975的1月4日出生,農(nóng)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被告人徐建明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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