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30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7-15)
(2015)平刑初字第630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馬某某,農(nóng)民。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判決結果
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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