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81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平刑初字第78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農(nóng)民。2014年4月27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014年10月20日因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015年6月4日再次因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被刑事拘留。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6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山東省萊州市沙河鎮(zhèn)灣頭村,在明知車輛無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從王洪成(已取保候?qū)彛┦掷镔徺I一輛紅色福田五星牌三輪摩托車。經(jīng)查,該車系平度市白沙河街道辦事處后滕家村姜某于2014年4月25日20時在平度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福州路名仕家園小區(qū)對面“新世紀滑動門”店門前被盜的無號牌車輛,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6800元。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購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本院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山東省萊州市沙河鎮(zhèn)灣頭村,在明知車輛無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從王洪成(已取保候?qū)彛┦掷镔徺I一輛紅色福田五星牌三輪摩托車。該三輪摩托車車系平度市白沙河街道辦事處后滕家村姜某于2014年4月25日20時在平度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福州路名仕家園小區(qū)對面“新世紀滑動門”店門前被盜的無號牌車輛。公安人員根據(jù)三輪車上的導航定位系統(tǒng)追查,當晚在被告人劉某甲住處查扣了該三輪摩托車,抓獲了被告人劉某甲,后公安人員將三輪摩托車發(fā)還給被害人姜某。經(jīng)鑒定,該三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8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1、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實了本案偵破經(jīng)過及被告人被抓獲到案情況;
2、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實了被告人劉某甲的身份情況及其無前科記錄,不是網(wǎng)上逃犯的情況;
3、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三輪車照片,證實了從被告人劉某甲處扣押的紅色福田五星牌三輪摩托車、開鎖器的情況及公安人員將三輪摩托車發(fā)還給被害人姜某的情況;
4、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了被告人劉某甲曾因本案被追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劉某乙、劉某丙的證言,證實了2014年9月25日當天被告人劉某甲直到晚上9點一直在村里的情況;
2、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劉某甲2014年9月25日晚上向其借1000元錢的情況。
(三)被害人姜某的陳述,證實了其丟失三輪摩托車的經(jīng)過。
(四)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實了其明知三輪摩托車系贓物的情況下仍然從一王姓男子手中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的情況。
(五)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了涉案三輪摩托車的價值為人民幣6800元。
(六)被告人劉某甲的辨認筆錄,證實了其辨認出向其出售三輪摩托車的王洪成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受刑罰處罰。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岳芝敏
審判員 崔美艷
審判員 雷鴻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于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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