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50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李刑初速字第50號
被告人
基本情況
姓名
王某某
民族
漢族
性別
女
此前所受法律處罰時間、事由
2014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公訴機關(guān)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
青李滄檢公刑速訴(2015)402號
指控事實
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捫心自問”的微信名與一名廣州微信群友聯(lián)系索買冰毒,雙方商定以郵寄包裹的方式進行交易。同年6月5日左右的一天22時許,王某某通過銀行ATM無卡轉(zhuǎn)賬方式向?qū)Ψ街Ц抖举Y人民幣1900元,并告知對方自己的收獲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同年6月10日18時許,民警在青島市十九中門口將接受快遞的王某某抓獲,當場從其接收的包裹中查獲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2包。經(jīng)鑒定,從王某某處查獲的2包白色晶體共重20.4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十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
查明事實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
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同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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