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黃刑初字第1127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2015-9-9)
(2015)黃刑初字第1127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務工。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F(xiàn)羈押于青島市第四看守所。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1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三輪摩托車沿黃島區(qū)崇明島路由東向西行駛,在行使過程中與停放在路邊執(zhí)行勤務的魯XXX35特警制式巡邏車追尾,后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30.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及車輛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物證檢驗報告,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屬性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劉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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