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85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單刑初字第8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單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雷,單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平、張秋健、龔義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劉東升,被告人侯某甲及其辯護人王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告人侯某甲量刑的情節(jié),在庭后,遞交相關證據(jù)要求質證。本案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后繼續(xù)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甲于2015年2月26日晚上駕駛轎車沿105國道自西向東行駛,當晚19時許行至單縣某鎮(zhèn)東頭,將行人張某某撞倒,造成張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侯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單縣交警大隊認定,侯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侯某甲到單縣公安局高老家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侯某甲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王某某、侯某乙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單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書(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指揮中心接處警單記錄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子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以下觀點:1、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逃逸,沒有對被害人采取積極的救治措施,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2、交強險的賠償不能作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3、被告人履行民事判決的法定義務是被告人應賠償?shù)呢熑,其行為并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近親屬堅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要求從重處罰。
被告人侯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觀點:1、被告人侯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侯某甲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愿意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請求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因雙方就賠償數(shù)額未達成協(xié)議,未能調解解決。被告人侯某甲已賠償2萬元喪葬費,且愿意履行法定義務進行賠償,請求酌情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侯某甲于2015年2月26日晚上,駕駛魯某號轎車沿105國道自西向東行駛,當晚19時10分許,行至105國道單縣某路口處時,將行人張某某撞倒,造成張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侯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侯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侯某甲到單縣公安局高老家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甲于2015年2月28日通過交警部門支付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2001000元。本案被害人近親屬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本院判令侯某甲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賠償五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252457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單民初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五原告(本案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計款110000元;二、侯某甲賠償五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鑒定費107075元,該判決已生效。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侯某甲分別于2015年9月2日、9月10履行,將應付賠償款項上交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機動車駕駛證,證實被告人侯某甲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
(2)機動車行駛證,證實肇事車輛魯某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資格,車主是侯某丙。
(3)指揮中心接處警單記錄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破案報告,證實案件來源及立案、偵破案件的經(jīng)過。
(4)民事起訴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保險交費發(fā)票聯(lián)、收條、民事判決書、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證實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支付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20000元。2015年5月18日,被害人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2015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單民初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生效。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侯某甲分別于2015年9月2日、9月10日履行,將應付賠償款項上交本院。
(5)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侯某甲的出生日期及戶籍地址,以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實事故發(fā)生地點是105國道單縣某村路口,現(xiàn)場路面遺留肇事車輛大燈罩碎片、車輛黑色外殼碎片。
3、物證照片,證實肇事車輛受損的實際情況。
4、單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書(整體分離痕跡鑒定),證實現(xiàn)場遺留的無色透明塑料片與肇事車輛黑色奇瑞轎車左前燈燈罩殘片分離前為同一整體。
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害人張某某符合機動車肇事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某甲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7、視聽資料,證實案發(fā)地監(jiān)控拍攝的交通肇事發(fā)生的實際狀況。
8、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6日19時10分,其在某村鄉(xiāng)村大舞臺旁鍛煉身體,聽到南面105國道上傳來“嘭”的很響的聲音,看到有個黑影被撞到半空中翻了個向東北方向摔了下來?吹揭惠v黑色轎車沿105國道向東行駛。其到現(xiàn)場,看到一個人倒在路中心線北側的路面上,這人頭上出血在地面流了一尺多遠。其撥打110,其他人撥打120.
(2)證人侯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6日晚上20時許,侄子侯某甲給其打電話說他開車在105國道上出事了,接著手機關機了。其和侯某甲的父親去高老家派出所報案,說明情況。次日早晨6時許,侯某甲到其家說了肇事的經(jīng)過,其帶侯某甲到高老家派出所投案。
9、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供認發(fā)生交通肇事的時間、地點、肇事后逃逸及將車扔到長豐加油站東邊的空地上,肇事次日到郭村派出所投案。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對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侯某甲系自首,并積極履行法院判決的賠償義務,依法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減輕處罰,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要求對被告人侯某甲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從重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侯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履行法定義務,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辯護觀點,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孟 荔
審 判 員 周 博
人民陪審員 王崇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曹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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