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177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單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農(nóng)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單縣公安局取
保候審。2015年8月7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月27日被
本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健、徐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甲無證駕駛小型轎車,沿單張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單縣時樓鎮(zhèn)常李莊村路段時,追至前方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駕駛的自行車尾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劉某某駕駛的自行車損壞。經(jīng)鑒定,劉某某符合機動車肇事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單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已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某、張某乙、張某丙、呂某某、劉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接處警單記錄表、事故證明、證明、委托書、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破案報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艷麗
審 判 員 周 博
人民陪審員 趙鳳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吳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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