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180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單刑初字第18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qū),同?月27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次日被本院決定重新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劉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1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等人在單縣“金碧輝煌“KTV唱歌時,因為瑣事發(fā)生廝打,楊某某將劉某某的左手無名指咬傷,造成劉某某左手無名指末節(jié)缺失,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二級。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楊某某到單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就民事賠償問題,被害人劉某某與被告人楊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表示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guān)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楊某某的投案筆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馬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證言,傷情鑒定書及傷情照片,發(fā)、破案報告,民事和解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矛盾,故意非法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紤]到被告人楊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村鎮(zhèn)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軍
審 判 員 曹艷麗
人民陪審員 石桂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高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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