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230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11-10)
(2015)單刑初字第23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農(nóng)民,住山東省成武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2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30日4時15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REXXXX中型普通貨車沿省道256線自北向南行駛,當行至單縣黃崗鎮(zhèn)糧庫門口處,撞至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三輪汽車尾部,造成張某某當場死亡、乘車人劉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經(jīng)單縣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到單縣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與被害人張某某的近親屬及被害人劉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常甲、任某某、張某甲、孫某某、張某乙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及肇事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尸體檢驗鑒定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破案報告,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信息證明,委托書、保證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本院委托山東省成武縣司法局對被告人王某某的平時表現(xiàn)、家庭和社會關系、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等進行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成武縣司法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為: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平時表現(xiàn)良好、無違法記錄,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村鎮(zhèn)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參考山東省成武縣司法局對被告人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博
審 判 員 曹艷麗
人民陪審員 靳 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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