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7-15)
(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飛,無業(yè)。因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秦某,個體。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馬某甲,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巖,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艷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提供資金、場所、賭具、發(fā)放出場費等方式,召集司某、程某、黃某等人先后多次在菏澤市牡丹區(qū)何樓辦事處卞廟村彭某家的地下室、牡丹區(qū)李村鎮(zhèn)高寨村高某老家的居民院落內(nèi)進行賭博,參賭人員10余人,賭資數(shù)額累計9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程某、司某、馬某乙、趙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沒收票據(jù)、賭場現(xiàn)場照片、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二、被告人秦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馬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四、被告人彭某犯賭博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鴻雁
審 判 員 吳海濤
人民陪審員 周廣波
0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艷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