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60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菏牡刑初字第60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農民。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5年7月20日由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5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淑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在中國銀行菏澤分行解放街支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該卡激活后,被告人董某甲持卡進行多次透支消費。到期后,經(jīng)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截止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透支銀行本金共計54995.6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甲家人于2015年7月16日還清信用卡欠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黃某、王某、董某乙的證言,涉案書證:受案登記表、銀行報案材料、銀行卡登記手續(xù)、信用卡交易記錄、銀行催收記錄、現(xiàn)金繳款單、抓獲經(jīng)過、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信息、取保候審決定書、中國銀行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董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繳納罰金,且案發(fā)后透支的欠款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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