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95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7-13)
(2015)鄒刑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居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鄒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鮑榮軍,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吳樹濤,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曉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鮑榮軍、吳樹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通過QQ聊天認識邢某甲,同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電話聯(lián)系邢某甲見面,刑文秀表示同意并叫上表妹劉某,由李某甲騎摩托車載邢某甲、劉某到鄒平縣城吃燒烤、住賓館。因在賓館內李某甲與邢某甲發(fā)生矛盾,邢某甲、劉某當夜離開賓館步行回家。同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聯(lián)系邢某甲約定見面,邢某甲告訴堂哥邢某乙見面時教訓李某甲。當晚21時左右,邢某甲與同學崔某在鄒平縣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附近等候李某甲,邢某乙躲在一邊,李某甲騎摩托車趕到后與崔某發(fā)生爭吵。邢某乙上前對李某甲拳打腳踢,李某甲從摩托車車座下拿出一把匕首追打邢某乙,邢某乙給邢某戊打電話,讓邢某戊等人趕快到隆盛啤酒廠門口,邢某戊、邢某己、邢某丙趕到后,李某甲持刀向南逃跑,在邢某戊、邢某己、邢某丙、邢某乙追趕過程中,邢某己被捅傷左胸部、邢某戊被捅傷右大腿、左前臂、腹部。經(jīng)鄒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邢某己的傷情為輕傷二級,邢某戊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無辯解意見。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通過QQ聊天認識了鄒平縣明集鎮(zhèn)大耿村的邢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告訴邢某甲其名叫李燁。同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與邢某甲通過網(wǎng)上聊天互留手機號碼,李某甲電話聯(lián)系邢某甲見面,邢某甲表示同意,并邀其表妹劉某一起去,被告人李某甲騎摩托車載著邢某甲、劉某到鄒平縣城吃燒烤、住賓館。在賓館內,被告人李某甲與邢某甲發(fā)生矛盾,邢某甲與劉某當夜離開賓館步行回家。同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聯(lián)系邢某甲約定見面,邢某甲為了不讓李某甲以后再聯(lián)系自己,便告訴堂哥邢某乙見面時教訓李某甲。當晚21時左右,邢某甲與同學崔某在鄒平縣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附近等候李某甲,邢某乙躲在一邊。被告人李某甲騎摩托車趕到后與崔某發(fā)生爭吵,邢某乙上前對李某甲拳打腳踢,李某甲從摩托車車座下拿出一把匕首追打邢某乙,邢某乙邊跑邊給邢某戊打電話,讓邢某戊等人趕快到隆盛啤酒廠門口,邢某戊、邢某己、邢某丙趕到后,李某甲持刀向南逃跑,邢某戊、邢某己、邢某丙、邢某乙隨后追趕,追趕過程中,邢某戊、邢某己被捅傷。經(jīng)鄒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邢某戊被致傷右大腿及左前臂皮膚裂創(chuàng),腹部創(chuàng)致肝臟破裂,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邢某己被致傷胸部,左側氣胸,一根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鄒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
2015年1月21日,經(jīng)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甲無××,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邢某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0000元,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邢某己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00元,已交至本院過付。被害人邢某戊、邢某己對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邢某戊陳述,證實他是鄒平縣明集鎮(zhèn)大耿村人,2014年8月25日晚上,同村的邢某丙因考上大學要去報到請他、邢某己、邢某乙、邢琪等人吃飯,快吃完時邢某乙駕駛摩托車先走了。隨后邢琪開車載著他、邢某己、邢某丙三人走的,到了邢某己家后,他和邢某己、邢某丙下車,邢琪就開車回家了。在邢某己家,邢某乙給他打來電話說在隆盛啤酒廠出事了,讓他們趕緊過來,邢某己騎電動車載著他、邢某丙騎一輛變速自行車到啤酒廠門口后,邢某己先下的車,他將電動車支好后,看見邢某己被一青年男子捅傷了,該男子捅了邢某己后向南跑,他去追那人并抓住了該男子的胳膊,后該男子朝他腹部捅了一刀,并駕駛摩托車逃走。他用邢某丙的手機給他父親邢某丁打電話說被人捅傷,隨后邢某乙騎車將他帶到明集醫(yī)院,到醫(yī)院后發(fā)現(xiàn)邢某己用手捂住左胸部,他父親稍后趕到醫(yī)院。
2.被害人邢某己陳述,證實他是鄒平縣明集鎮(zhèn)大耿村人,2014年8月25日晚上,同村的邢某丙請他、邢某乙、邢某戊、邢琪在明集中學南門附近的飯店吃飯,在吃飯時邢某乙接了邢某甲的一個電話,便騎著摩托車先走了。他們隨后也吃完了,邢琪開車載他、邢某戊、邢某丙回家,將他們三人放下后邢琪就開車回家了。他和邢某戊、邢某丙在他家玩的時候,邢某乙給邢某戊打電話說邢某乙在隆盛啤酒廠門口出事了。邢某丙騎著變速自行車、他騎著電動自行車載著邢某戊趕到明集隆盛啤酒廠門口后,看見邢某甲、一女子、邢某乙、一不認識的男子在那里,他朝那名不認識的男子過去后,該男子朝他胸部捅了一刀,后那人就向南跑,邢某戊、邢某丙去追,邢某乙讓邢某甲騎電動車將他送到明集醫(yī)院,剛到醫(yī)院一會兒,邢某乙?guī)е夏澄煲策^來了,邢某戊也被捅傷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邢某甲證言,證實她是鄒平縣明集鎮(zhèn)大耿村人,2014年8月中旬,她通過QQ聊天認識李某甲,當時李某甲說他叫李燁。同年8月22日晚上,劉某在她家玩,她和李某甲通過QQ聊天互相告知對方手機號,李某甲提出二人見面,她同意后李某甲騎摩托車到她村里衛(wèi)生室附近,她和劉某搭乘李某甲駕駛的摩托車到鄒平縣城吃燒烤,吃完飯后21時左右,由李某甲開賓館房間他們三人進入賓館,因瑣事產(chǎn)生爭吵,她和劉某當晚步行回家。后來李某甲說要給她和劉某送手機,她和李某甲約定在明集啤酒廠見面,并將此事告知崔某、邢某乙,她和崔某在啤酒廠看見李某甲自己騎摩托車過來,李某甲和崔某交談后產(chǎn)生爭吵,邢某乙出來打了李某甲一拳。隨后,李某甲到摩托車車座子下面拿了一把水果刀追趕邢某乙,追趕過程中李某甲摔倒,邢某乙電話聯(lián)系邢某己、邢某戊、邢某丙,他們騎電動車和自行車趕來,李某甲見人多便向南跑,她和崔某站在原地,過了一會,邢某己用手捂著肚子從南邊走過來,他身上都是血,她騎電動車載邢某己去了明集醫(yī)院,隨后邢某乙扶著邢某戊也來到明集醫(yī)院,聽邢某乙說李某甲將邢某戊捅傷了。在明集醫(yī)院包扎處理后,120急救車將邢某己、邢某戊拉走。
2.證人邢某乙證言,證實他是邢某甲的堂哥,2014年8月25日下午,邢某甲通過QQ聊天邀請他到邢某甲家玩,他去了后見崔某也在。邢某甲說她一個叫李燁的網(wǎng)友準備來見她,并讓他教訓李燁,讓李燁以后不要再和她聯(lián)系。他同意了邢某甲的要求,隨后到明集鎮(zhèn)上的飯店和邢某丙、邢某己、邢某戊、邢琪一起吃飯,邢某甲電話告訴他李燁快到隆盛啤酒廠門口了,他吃完飯后騎摩托車趕到啤酒廠門口,見邢某甲、崔某在那等著,李燁還沒有來,他到廠門口北邊約500米的地方等候。隨后李燁駕駛一輛黑白相間的踏板摩托車來到,當時正和崔某互罵,他朝李燁胸部打了一拳,二人互相毆打,隨后李燁從他摩托車座子下面拿出一把刀,李燁持刀追趕他,他往北跑,追趕過程中李燁摔倒。李燁用刀威脅他不讓靠近,他給邢某戊打電話說有人要捅他,讓他們過來。二三分鐘后邢某己和邢某戊騎著一輛電動車、邢某丙騎著一輛山地車趕來,李燁向南跑,他們四人在后面追趕,邢某己和邢某戊在前面,他和邢某丙在后面,他見邢某己快追上李燁的時候,李燁回頭用刀朝邢某己身上捅了一刀,邢某己就用手捂著左肋骨部蹲在上,他將邢某己扶起來,并喊邢某甲讓她將邢某己送到醫(yī)院。隨后他見邢某丙扶著邢某戊走過來,聽邢某丙說邢某戊被捅傷了。這時李燁從南邊走過來,他見李燁的手里還拿著刀,想過去抓住李燁時,李燁用刀指著他不讓上前,李燁發(fā)動摩托車走了。當晚打架時他們一方?jīng)]有攜帶任何工具。
3.證人邢某丙證言,證實2014年8月25日晚上9點20分許,他和邢某戊在邢某己家玩,邢某乙打電話讓他們到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他們到了后追趕李燁,李燁逃跑過程中抓住邢某戊的胳膊打了邢某戊兩下,李燁繼續(xù)向南跑,邢某戊說他被刀捅了兩刀,他扶著邢某戊往回走,邢某戊用手機給他父親打電話,他把邢某戊扶到啤酒廠門口,這時李燁回來騎著摩托車跑了。
4.證人崔某證言,證實她是鄒平縣明集鎮(zhèn)解家村人,2014年8月25日晚上9點左右,邢某甲約她一起到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見一個人,一駕駛白色摩托車的小伙子停在她和邢某甲面前,她和邢某甲與駕駛摩托車的男子說話,隨后她把該男子說急了,該男子要舉手打她,這時候邢某乙出來與該男子廝打起來,互相用拳頭和腳打對方。該男子從摩托車的座椅下面拿出一把刀朝邢某乙捅去,邢某乙躲開了并打電話叫人,過了一會后邢某己、邢某戊、邢某丙趕到,那名男子往南跑,邢某乙、邢某己、邢某戊和邢某丙就追了過去,她和邢某甲沒有過去,隨后邢某己用右手捂著左胸部回來,邢某戊捂著肚子回來,邢某甲用電動車載邢某己去醫(yī)院,邢某戊給他父親打電話讓他父親送他去醫(yī)院,沒有等到邢某戊的父親來,邢某乙見流血太多就用摩托車載邢某戊去醫(yī)院。
5.證人邢某丁證言,證實他是邢某戊的父親,2014年8月25日晚,他在家中時邢某戊給他打電話說被人用刀捅傷了,在隆盛啤酒廠門口,他開車去了隆盛啤酒廠門口沒見到人,他給邢某戊打電話得知在明集醫(yī)院。他趕到后看見邢某戊的肚子、胳膊、腿部被捅傷了,腹部流血很多,當時邢某己、邢某乙、邢某丙、邢某甲也在,邢某己胸部被捅傷了。他見兒子受傷嚴重,撥打了報警電話,明集醫(yī)院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6.證人劉某證言,證實邢某甲是她的表姐,2014年8月份她到邢某甲家玩,邢某甲約她一起去見邢某甲的網(wǎng)友,在明集鎮(zhèn)大耿村見面后得知是男網(wǎng)友,該男子提出請她們吃飯,并駕駛摩托車載她們二人到鄒平縣城吃燒烤。吃完飯后該男子在賓館開了房間,他們三人在賓館房間內打牌、玩游戲,她和邢某甲說想回家,隨后二人步行回到邢某甲家。
7.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他是李某甲的父親,他家沒有××遺傳史,他二弟弟李某戊在十幾年前得××,住院治療后痊愈。
8.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她是李某甲的母親,她要求給李某甲做精神疾病鑒定,2007年李某甲和人打仗被打傷頭部,住院治療結束后經(jīng)常發(fā)脾氣,經(jīng)常在家玩電腦。
9.證人李某丁證言,證實她是李某甲的姐姐,因已經(jīng)出嫁,平時與李某甲接觸少,對他的精神狀態(tài)不清楚。
10.證人滕某證言,證實他與李某甲同村,平時李某甲說話正常,沒聽說李某甲得××。他聽說李某甲的叔叔李某戊住××院,具體表現(xiàn)他不清楚,現(xiàn)在李某戊精神正常。
11.證人張某、王某甲證言,均證實他們曾分別和李某甲在看守所同住一間監(jiān)室,李某甲在監(jiān)室內表現(xiàn)正常,遵守監(jiān)規(guī),不和別人打仗,性格比較外向,喜歡和人說話,未發(fā)現(xiàn)他有和別人不同的表現(xiàn)。
12.證人傅某、王某乙證言,均證實李某甲自2013年12月份左右在鄒平縣華泰油城開車,在油城工作了三四個月的時間,開車期間表現(xiàn)很好,比較喜歡說話,工作認真,加班積極,未發(fā)現(xiàn)與別人不同的地方。
(三)勘驗、檢查筆錄
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刑勘(2014)286號現(xiàn)場勘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經(jīng)被告人李某甲當庭辨認,系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四)鑒定意見
1.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法)傷鑒字(2014)40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邢某戊被人致傷全身多處,致右大腿及左前臂皮膚裂創(chuàng),腹部創(chuàng)致肝臟破裂,創(chuàng)口處皮膚邊緣齊,符合銳器創(chuàng)的特征,傷后已行肝破裂修補術+皮膚組織清創(chuàng)縫合術。評定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余處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疇。邢某戊損傷程度已達重傷二級。該鑒定意見于2014年10月9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邢某戊,其中李某甲拒絕簽字。
2.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法)傷鑒字(2014)40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邢某己被人致傷胸部,致左側氣胸,1根肋骨骨折,已行清創(chuàng)縫合+閉式引流治療。評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其肋骨骨折屬輕微傷范疇。邢某己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該鑒定意見于2014年10月9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邢某己,其中李某甲拒絕簽字。
3.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4)精鑒字第581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無××,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1月23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邢某戊、邢某己。
(五)書證
1.受案登記表一份,證實2014年8月25日21時,邢某丁報案稱,他兒子邢某戊和侄子邢某己在鄒平縣明集鎮(zhèn)龍盛啤酒廠門口被人捅傷,傷勢嚴重,要求處理。
2.戶籍證明及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一份,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3.辦案說明一份,證實2014年10月8日16時,被告人李某甲到鄒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
4.辦案說明一份,證實經(jīng)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到案發(fā)地鄒平縣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查看,未發(fā)現(xiàn)此處有照向路面的視頻監(jiān)控。
5.調解協(xié)議筆錄、過付款單據(jù)各一份,證實2015年7月7日,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邢某戊、邢某己達成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賠償邢某戊90000元、邢某己10000元,交由本院過付。
6.諒解書二份,證實2015年7月7日,被害人邢某戊、邢某己分別給被告人李某甲出具諒解書,同意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甲當庭供述,證實案發(fā)當晚,他與邢某甲約定在鄒平縣明集鎮(zhèn)隆盛啤酒廠門口見面,他駕駛摩托車來到啤酒廠門口后,發(fā)現(xiàn)邢某甲和一不認識的女子在場,他與該不認識女子產(chǎn)生爭吵,一男子突然出現(xiàn)對他拳打腳踢,他向南邊逃跑,隨后返回摩托車處從摩托車車座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在另外三名男子到來后,眾人對他進行追趕,他用刀捅傷其中的兩人。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刀具傷人,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邢某戊、邢某己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關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出李某甲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交的昌樂縣人民醫(yī)院影像報告單、鄒平縣黛溪街道辦事處滕家村委證明,經(jīng)查,昌樂縣人民醫(yī)院的影像報告單未反映被告人李某甲的受傷情況,同時無法體現(xiàn)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滕家村委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村委會不是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有權機關,故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立斌
人民陪審員 李鳳禹
人民陪審員 張建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