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168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鄒刑初字第16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理發(fā)店員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鄒平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農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鄒平縣看守所。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甲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慧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張某、李某甲與于成龍等人在鄒平縣城美時美K歌廳唱歌,23時20分許,兩名女同伴與楊某的朋友發(fā)生爭吵,雙方廝扯在一起,店內工作人員阻攔并報警。接警后,黛溪派出所工作人員王某丙帶領值班人員孫兆亮、袁向陽、王某乙、劉某、靖永鵬出警,在現(xiàn)場于成龍動手毆打對方一名男子,王某丙帶領其他工作人員制止,于成龍轉身將王某丙摔倒在地,用拳頭毆打王某丙,劉某上前扶王某丙,被于成龍打破嘴唇。王某丙起身后,被告人張某從后面摟住王某丙脖子想把王某丙摔倒,王某乙制止,被告人李某甲上前廝扯、踢打王某乙,并從后面用力拉扯王某丙,與被告人張某一起將王某丙摔倒在地。王某丙從地上爬起來,使用催淚瓦斯噴射現(xiàn)場不聽制止的人員,被告人李某甲推搡阻止王某丙。公安出警人員依法傳喚張某、李某甲等人至黛溪派出所接受處理。經鄒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丙傷情為輕微傷,劉某傷情為輕微傷。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對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間判處刑罰。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舉證據(jù)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舉證據(jù)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張某、李某甲與于成龍(綽號濤哥)、高明(綽號二哥)、王某甲等九人在鄒平縣城美時美K歌廳唱歌,當晚23時20分許,兩名女同伴去洗手間時,在洗手間門口附近與同在歌廳唱歌的楊某的朋友發(fā)生爭吵,雙方廝扯在一起,店內工作人員阻攔并報警。接警后,鄒平縣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工作人員王某丙帶領值班人員孫兆亮、袁向陽、王某乙、劉某、靖永鵬出警。出警人員到達現(xiàn)場了解情況時,于成龍突然竄至歌廳一樓大廳拐角處動手毆打對方一名男子,王某丙看見后帶領其他工作人員過去制止,于成龍轉身將王某丙摔倒在地并用拳頭對其毆打,劉某上前扶王某丙,被于成龍打破嘴唇。王某丙起身后,被告人張某從后面摟住王某丙脖子想把王某丙摔倒,王某乙制止,被告人李某甲上前對王某乙廝扯、踢打,并從后面用力拉扯王某丙,與被告人張某一起將王某丙摔倒在地。為控制事態(tài),王某丙從地上起身后使用催淚瓦斯噴射現(xiàn)場不聽制止人員,被告人李某甲推搡王某丙阻止其噴射催淚瓦斯。公安出警人員共同協(xié)作,事態(tài)得到控制,并依法傳喚張某、李某甲等人至黛溪派出所接受處理。經鄒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丙左側頸部多處擦挫傷,其損傷鈍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傷情為輕微傷;劉某口唇粘膜破損,符合鈍性外力作用形成,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王某丙陳述,證實他現(xiàn)任鄒平縣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副所長,2015年4月19日23時20分許,他在值班時所里接到一電話報警稱黛溪三路美時美K歌廳有人打架。接警后他立即帶領助警孫兆亮、袁向陽、王某乙、劉某、靖永鵬趕往美時美K歌廳處警,到達現(xiàn)場后看到在美時美K歌廳門口外的平臺上,一穿白色短袖T恤身材較胖的男子正在推搡另外一名戴眼鏡的男子,他們上前制止,穿白色短袖T恤身材較胖的男子松開手后,戴眼鏡男子又被另外一名較瘦男子抓住了背包帶子,出警人員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時,他看到剛才穿白色短袖T恤身材較胖的男子繞到了歌廳大廳門口里面靠墻位置用拳頭打另一名男子,對方一直未還手,他上前制止并從后邊摟住打人男子的脖子想把他們分開,這時打人男子回過頭來把他摔倒在地,在他從地上起來時該男子用拳頭打他背部,他起來后對方又抓他衣領,與打人男子一起的幾個人也對他進行撕扯,張某摟住他的脖子想把他摔倒,李某甲和一名女子從后面用力拽他的衣服,把他摔倒在地。他從地上起來后看到一樓大廳里很多人還在亂打,地板上有血跡,為控制事態(tài)避免發(fā)生更嚴重后果,他用催淚噴射器對動手打架的人進行噴射后,控制住了事態(tài)。在對互毆人員噴催淚瓦斯過程中,李某甲還對他推搡阻撓。
2.被害人劉某陳述,證實他在鄒平縣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工作,2015年4月19日23時20分許,所里接到一電話報警稱鄒平縣黛溪三路美時美K歌廳有人打架。接警后王某丙副所長帶領助警孫兆亮、袁向陽、王某乙、靖永鵬和他及時趕往美時美K歌廳處置警情,到現(xiàn)場后他們看到美時美K歌廳門口外的平臺上圍著一群人在拉扯,見狀王某丙帶領他們上前制止,同時了解相關情況,正在勸解時,一名穿白色短袖T恤身材較胖的男子用拳頭打另一名男子,王某丙跑到跟前摟住打人男子的脖子想把他們分開,這時打人的男子回過頭來把王某丙摔倒在地上,他看到王某丙被摔倒在地后,趕快上前去拉王某丙,這時穿白色短袖T恤身材較胖的男子掄起拳頭將他的下嘴唇打破,王某丙從地上起來后現(xiàn)場亂作一團,他和其他出警人員努力制止雙方,在此過程中有人不斷阻止他并捶打他的后背。因現(xiàn)場混亂無法控制,王某丙從警車里拿來催淚瓦斯向不聽制止的人員噴射并控制住事態(tài)。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證言,證實他是吉林省永吉縣萬昌鎮(zhèn)施家村人,2015年4月19日晚上,他與張某、李某甲、高明、高明妻子、于成龍等八人一起在美時美K唱歌時,因高明妻子與另一女子被人調戲,遂與對方發(fā)生沖突,雙方打了起來,警察趕到后制止,于成龍動手打了帶隊的警察,張某、李某甲也參與毆打警察。
2.證人楊某證言,證實他是鄒平縣黛溪街道辦事處東關村人,2015年4月19日19時左右,他內蒙古的朋友楊杰、王義帶著他們的妻子一起來鄒平找他玩,他約朋友馬建輝一起跟他們去吃飯。吃完飯21時左右,他們到美時美K唱歌,當晚23時許,唱完歌后他的朋友們先下樓,他從房間里出來時聽見朋友跟一群東北口音的人在吵架,他就把他的朋友拉開,讓他們先下樓。對方兩三個人跟著他朋友下樓,接著他也跟著下樓,看見警察已在現(xiàn)場,但一樓大廳里七八個人不聽警察勸解毆打在一起,對方的人把一警察摁倒在地,他幫忙拉架,隨后大廳里有一股刺眼的氣味,熏的他看不見,警察控制住場面。他在接到朋友楊杰電話后去了鄒平縣人民醫(yī)院。
3.證人高某證言,證實他是美時美K歌廳的工作人員,2015年4月19日晚上,美時美K歌廳二樓有兩伙客人不知為何在B區(qū)走廊吵架,他們工作人員上前勸解,雙方都下樓了,23時30分左右,他在美時美K歌廳二樓時聽到一樓大廳里有吵鬧聲,到一樓后看到之前在二樓吵架的兩伙客人在一樓大廳里打架,兩伙人互相用拳腳廝打,有幾名黛溪派出所的警察在拉架,雙方打架持續(xù)了約一分鐘后被拉開了,警察帶著美時美K歌廳工作人員打掃現(xiàn)場衛(wèi)生,接著他和李某乙在店里查看店內監(jiān)控,看到在他下樓之前,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在大廳里北墻邊上用拳打對方一男子的頭部,黛溪派出所王某丙副所長制止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這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抓著王所長的衣領部位用拳打其頭部,后來警察和打架雙方就拉扯在一起,王某丙倒在地上,雙方開始互相廝打。
4.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他是美時美K歌廳的工作人員,2015年4月19日23時20分,他正在美時美K上班負責B區(qū)的服務,看見B15房間門口兩名女子和一男子不知為何吵架,雙方人數(shù)越來越多,他們到了二樓大廳時還在吵,其中一全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隨手拿起一瓶啤酒要打對方,被他們工作人員攔住了,隨后他們歌廳報了警。他們雙方邊吵邊往樓下走,隨后聽見一樓大廳有人在打架,他與高某到了一樓大廳,看見剛才在二樓吵架的雙方互相毆打,隨后被警察拉開并帶走。高某和他一起去看店內監(jiān)控,他看到黛溪派出所王某丙副所長被一穿白色T恤的男子毆打,另外還有兩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和王某丙廝打在一起。
5.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他在鄒平縣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工作,2015年4月19日23時許,他們組在所內值班,有人報警稱美時美K歌廳有人打架,接警后王某丙副所長帶領助警孫兆亮、袁向陽、靖永鵬、劉某和他共六人立即趕到黛溪三路美時美K,在門口他們看見兩伙人互相拉扯,王某丙上前了解情況,這時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要動手打人被他給制止了。正在他們了解情況時,這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到了美時美K一樓大廳門口,動手打另一名男子,王某丙看見后邊跑邊讓其住手,這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聽勸阻,隨后王某丙從這名男子身后制止他,接著該男子把王某丙摔倒在地,用拳頭朝王某丙后背打了幾拳。這時與白色T恤男子一伙的另一名男子也要動手,被他制止了,在他制止雙方打架的過程中,李某甲與他撕扯起來,打了他胳膊一拳,并用腳朝讓的腿踢了一下,緊接著李某甲和張某一起將王某丙摔倒在地上。這時場面比較混亂,王某丙從單警裝備中拿出催淚瓦斯朝動手的人噴射,控制住事態(tài)并將打架的部分人員帶到黛溪派出所。
(三)鑒定意見
1.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法)傷鑒字(2015)16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王某丙左側頸部多處擦挫傷,其損傷鈍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該鑒定意見已于2015年4月30日分別告知被告人張某、李某甲、被害人王某丙。
2.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法)傷鑒字(2015)17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口唇粘膜破損,符合印外力作用形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該鑒定意見已于2015年5月13日分別告知被告人張某、李某甲、被害人劉某。
(四)書證
1.鄒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案件來源一份,證實2015年4月20日8時30分,黛溪派出所向刑警大隊上報,稱2015年4月19日23時,黛溪派出所民警王某丙在鄒平縣美時美K歌廳處理一起打架警情時,遭到李某甲、張某等人阻撓、毆打。
2.鄒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一份,證實2015年4月19日23時許,黛溪派出所民警王某丙到鄒平縣美時美K歌廳處理一起打架警情時,遭到李某甲、張某等人阻撓、毆打,控制事態(tài)后民警將被告人張某、李某甲等人口頭傳喚至黛溪派出所接受訊問。
3.戶籍信息證明二份,證實被告人張某、李某甲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4.王某丙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一份,證實王某丙系鄒平縣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副所長,警銜為一級警司。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二份,證實經查詢,被告人張某、李某甲在其轄區(qū)內無違法犯罪記錄。
(五)視聽資料
光盤一張及案發(fā)當天被告人張某、李某甲照片,經當庭播放、辨認,證實出警人員阻止于成龍與對方一男子打架過程中,于成龍、張某、李某甲對出警人員進行毆打、阻止出警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情況。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張某供述,證實2015年4月19日晚上,他與濤哥、李某甲等九人去美時美K歌廳唱歌,在此過程中與另一方男子發(fā)生沖突并毆打在一起,警察趕到后勸架,濤哥抓住一個警察的衣領撕扯,他與李某甲也參與推拽警察,阻礙警察執(zhí)行公務。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證實2015年4月19日晚,他與張某、濤哥等人在美時美K歌廳唱歌時,與另一伙人發(fā)生沖突,在警察制止過程中,他與張某對民警進行毆打。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張某、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張某、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間判處刑罰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立斌
人民陪審員 陳玉金
人民陪審員 李守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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