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49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新刑初字第349號
公訴機關(guān)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4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A7935U號重型半掛牽引帶冀A14W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濟臨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泰市西張莊鎮(zhèn)高孟村路段,與倒在路面上的馮某某、魯J7FXXX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部分受損,致馮某某死亡。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zé)任。當日,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2015年6月10日,李某某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由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馮某等人的證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2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尸檢報告,尸檢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到條,新泰市天寶鎮(zhèn)城東村村委證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民事賠償已調(diào)解,取得被害方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李某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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