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26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刑初字第226號
公訴機關(guān)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尹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尹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孟兆孝,山東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訴訟代理人崔言貴,山東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
住所地新泰市龍廷鎮(zhèn)南站村。
組織機構(gòu)代碼:78928612-1。
負責人魏學蘭,該公司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蘇夫成,新泰汶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訴訟代理人林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職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組織機構(gòu)代碼:77743941-8。
住所地:新泰市青龍路東首路北。
負責人張兆河,該公司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牛月昇,該公司職工。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TV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尹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王洪靜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孟兆孝、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崔言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以下簡稱九翔貨運)訴訟代理人蘇夫成、林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牛月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魯J86357藍色北京福田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蓮花山飛機場南北跑道中段,撞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尹某甲騎電動自行車載被害人尹某,致兩人受傷。2015年3月18日,尹某經(jīng)治療無效死亡。尹某甲損傷為重傷二級,尹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翟某某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償尹某醫(yī)療費29211元、護理費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交通費300元、喪葬費27148元、死亡賠償金237642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396141元;賠償尹某甲醫(yī)療費177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護理費15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45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共計301365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屬實均無異議。同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損失。其訴訟代理人辯稱本案被害人應承擔30%的責任,事故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先由保險公司賠付。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九翔貨運辯稱,貨運公司與被告人王某某所簽的掛靠合同至2015年2月18日已到期,發(fā)生事故時已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掛靠期間,貨運公司并未收取被告人的任何費用,原告人要求貨運公司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作出認定,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魯J86357藍色北京福田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蓮花山飛機場南北跑道中段,撞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尹某甲騎電動自行車載被害人尹某,致兩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讓圍觀群眾報警后離開現(xiàn)場。尹某甲、尹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同年3月18日,尹某(歿年10周歲)經(jīng)治療無效死亡,符合顱腦損傷死亡;尹某甲肝破裂為重傷二級;胃非全層破裂為、雙側(cè)6處以上肋骨骨折、T4、T12椎體骨折、腰椎3處橫突骨折均為輕傷一級;十二指腸挫傷、胰腺挫傷均為輕傷二級。3月12日,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魯J86357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人王某某,掛靠在九翔貨運公司,掛靠期限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18日,掛靠期間未收取王某某費用。該車于2015年3月4日在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37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醫(yī)療費29211元、護理費520.85元、交通費300元、喪葬費25119、共計293032.8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甲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177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護理費5013.23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627.67元共計187105.90元。以上共計480138.75元,王某某已賠償127800元。
2015年9月21日,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王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王某某取得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無異議,且由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被害人尹某甲的陳述、證人翟某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法醫(y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書、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保險單、住院病歷、診斷書、藥費單據(jù)、交通費票據(jù)、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到條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非道路上行駛過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減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方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剩余損失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王某某,對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被害人在其前方行駛,王某某因疏忽大意避讓不當發(fā)生事故,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全部責任,對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該案系機動車在非道路上行駛致人死亡事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辦法,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關(guān)于本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賠償?shù)霓q解于法相悖,不予采納。肇事車輛在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人尹某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因被告人無證駕駛,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九翔貨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尹某甲對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衍霞
審 判 員 萬 波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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