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98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7-3)
(2015)新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1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舉營,山東東岳遠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舉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2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魯J2825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魯JA76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33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汶盤路路口時,與常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李某某駕駛自行車、行人房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車、張某某房屋及屋內設施部分損壞,致常某某肋骨骨折、左側髂骨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致李某某頭部、胸部嚴重損傷死亡(男,歿年49歲),致房某某頭部損傷死亡(男,歿年67歲),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常某某、李某某、房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fā)當日劉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被害人常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甲、李某、房某乙的證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122接警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關于劉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情況說明、關于張某某房屋損壞的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保險單;李某某戶籍證明、家庭情況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尸檢報告、尸檢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死亡診斷書、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常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診斷書;房某某戶籍證明、家庭情況證明、死亡診斷書、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光盤一張;價格鑒定委托書;(新)公(刑)鑒(傷)字(2015)028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被告人劉某某基本情況及其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平嶺
審 判 員 萬 波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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