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2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2015-7-8)
(2015)岱民初字第272號
原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褚慶華,山東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居民。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慶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3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張某乙,現(xiàn)隨我生活。生育孩子后,我與被告經(jīng)常鬧矛盾,F(xiàn)我與被告已無夫妻感情可言。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我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被告張某甲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慌,取名張某乙,現(xiàn)隨原告生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為:五組低組合櫥一套、單人沙發(fā)兩個、雙人沙發(fā)一個、寫字臺一張、梳妝臺一個、兩組掛衣櫥一套。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為:北屋五間及院落;楹蠓蚱薰餐敭a(chǎn)為:21寸彩電一臺、步步高影碟機一臺、功放機一臺、音響一套。原告現(xiàn)在浙江嘉興打工。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作出(2013)岱民初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雙方離婚。該判決書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并未和好;樯畯埬骋冶硎驹鸽S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又于2015年1月20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判決書、調查筆錄等在卷證實。由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結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為促使雙方和好,本院作出(2013)岱民初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原被告雙方并未和好。原告又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說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養(yǎng),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處理;樯畯埬骋椰F(xiàn)與原告王某共同生活,且張某乙表示愿隨原告王某共同生活,改變生活環(huán)境不利于其××成長。因此,婚生女張某丙由原告王某撫養(yǎng),被告張某甲支付撫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應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原告自愿放棄婚前個人財產(chǎn)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張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36527元。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五組低組合櫥一套、單人沙發(fā)兩個、雙人沙發(fā)一個、寫字臺一張、梳妝臺一個、兩組掛衣櫥一套歸被告所有。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北屋五間及院落歸被告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21寸彩電一臺、步步高影碟機一臺、功放機一臺、音響一套歸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錢繼紅
人民陪審員 王運奎
人民陪審員 黃德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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