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485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岱民初字第2485號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武叢叢,山東金長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張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與被告任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叢叢、被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圣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孩子任某乙為原告與前夫所生;楹笠螂p方個性差異較大,常因瑣事爭吵,未建立起應有的夫妻感情。2015年5月底雙方又因瑣事發(fā)生爭吵,被告將原告打傷,原告自家中搬出至今,雙方處于分居狀態(tài),F(xiàn)原、被告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經(jīng)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F(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孩子任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任某辯稱,雙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均系再婚。孩子任某乙原名李鑫宇,為原告與其前夫所生。2006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楹鬅o子女。原告經(jīng)營服裝店一家,原、被告共同經(jīng)營汽車維修店一家。婚后雙方置辦的共同財產(chǎn)有:電腦一臺、農(nóng)用三輪車一輛,被告辯稱已不能使用并已變賣。原告稱有債權7萬左右,無債務;被告稱原告約有存款10萬元,無債權,有債務:1、2007年8月20日因原告開服裝店借李西海1萬元,2、2007年8月26日服裝店借胡圣海4000元,3、2008年5月1日服裝店借國大勇1萬元,4、2011年10月10日汽車維修經(jīng)營借王立海5000元,5、2012年1月21日汽車維修經(jīng)營借鄭元強15000元;共計借款4400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2015年5月底原、被告發(fā)生爭吵并分居至今。2015年9月9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據(jù)在案證實。案經(jīng)審理,因雙方分歧較大,本案未能調(diào)解解決。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夫妻生活中出現(xiàn)矛盾應互諒互讓,不可輕率以離婚方式解決。原告應當考慮家庭利益、夫妻感情,放棄離婚請求;被告也不可固執(zhí)己見,應積極與原告多做和好工作,爭取夫妻早日重歸于好。原告離婚請求理由不充分,對此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田某與被告任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笑恬
審 判 員 黃 浩
人民陪審員 楊圣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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