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86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章刑初字第386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竇某某,曾用名“竇某超”,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2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姜繼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均在章丘市明水香港街東方豪客西餐廳打工。2015年6月5日13時許,二人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王某某因感到委屈便給其男友張某某打電話,讓其教訓陳某某。后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竇某某趕至東方豪客西餐廳將陳某某叫到店門外,被告人張某某持隨身攜帶的甩棍擊打陳某某面部,竇某某亦拳擊陳某某,二人將被害人陳某某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某某面部損傷為輕傷二級,頭部損傷為輕微傷。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主到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賠償被害人陳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陳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歸案記錄、收到條、諒解書,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的戶籍信息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王某甲、孫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視頻資料、監(jiān)控視頻截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陳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適用緩刑。
對被告人張某某、竇某某、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竇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