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69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濟陽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柳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濟陽縣。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濟南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職工,住濟南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萬學飛、梁延濤,山東薈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燕、范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柳某、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辯護人梁延濤均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當庭建議本案延期審理。6月3日,本院根據(jù)公訴機關提請,恢復了對本案的審理。后于8月1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4時許,在濟陽縣曲堤鎮(zhèn)柳某經(jīng)營的柳家村衛(wèi)生室,被告人柳某某因瑣事用拳頭、木棍毆打柳某,致柳某胸部、頭面部、頸部等多處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柳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面部挫傷、頸部挫傷、左上肢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辦案說明》、戶籍證明信、《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劉某乙、柳某甲、柳某丁、李某甲、柳某丙的證言,被害人柳某的陳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與照片及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害人柳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被告人柳某某當庭辯稱:柳某的輕傷二級有可能是其和柳某丁造成的,具體是誰造成的不敢肯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在柳某拒不配合鑒定機構重新查體的情況下作出的,根據(jù)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jù)規(guī)則,應對傷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應不予采信。其辯護人提出:柳某先行辱罵柳某某的父親,繼而引發(fā)雙方廝打,具有明顯過錯;柳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積極賠償柳某損失的意愿;系初犯、偶犯,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認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望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其作出相應刑罰。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柳某某同柳某甲系堂兄弟,同柳某丁系四服兄弟,同柳某系普通街坊。
2014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柳某某聽父親柳某戊說他的一棵樹前幾天被柳某賣掉。當日15時許,柳某某同柳某甲前往位于濟陽縣曲堤鎮(zhèn)姜集商業(yè)街柳某經(jīng)營的柳家村衛(wèi)生室找柳某理論此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兄弟二人被推至衛(wèi)生室外。柳某丁來到衛(wèi)生室,看到柳某與柳某某相互推把,責備了柳某一句,在衛(wèi)生室內被柳某抓住上衣,柳某之妻劉某乙抓傷其臉部,柳某丁揮拳毆打柳某,具體部位不清。見此情形,柳某某進入室內同柳某甲推柳某,柳某甲與柳某相互撕扯,被劉某乙持棍擊中頭部,后與劉某乙互毆。柳某某將柳某摔倒在地,踢胸部數(shù)腳,掐脖子,并持輸液架上的一節(jié)木棍敲打,被柳某左胳膊擋住。期間,毆斗中,柳某胸部、頭面部、頸部、左上肢受傷。經(jīng)濟陽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柳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面部挫傷、頸部挫傷、左上肢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被告人柳某某的申請,經(jīng)山東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柳某的傷情重新鑒定,柳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面部擦挫傷、頸部挫傷、左上肢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柳某某及親屬或委托柳家村委會多次出面協(xié)調,欲作賠償處理,但終因柳某拒絕調解而未果。在審理過程中,柳某某當庭向柳某賠禮道歉,并欲當庭賠償經(jīng)濟損失,但遭到柳某的拒絕。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偵查。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因一棵樹與柳某爭執(zhí),并對其毆打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濟南市公安局舜華路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柳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2、濟陽縣公安局曲堤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明:作案工具輸液架未提取到。
3、濟陽縣公安局曲堤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本案的案發(fā)情況,以及被告人柳某某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
4、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案發(fā)前,其夫柳某與被告人柳某某之父柳某戊之間為著一棵樹發(fā)生糾紛。2014年11月7日下午,柳某某、柳某甲前往其經(jīng)營的衛(wèi)生室找柳某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其見柳某某拍著柳某的肩膀想打架,就將柳某某、柳某甲朝門外推。柳某丁從外面進來,什么也不說就掐柳某的脖子,其便抓柳某丁的臉部,將他的臉抓破。柳某某拿著輸液架子的下截,上來掐其脖子,還用輸液架打其左側頭部一下,致其暈過去。當其醒過來時,柳某某拿著輸液架下截,柳某甲拿著輸液架上截,還有柳某丁三個人一起打柳某。然后,其又被柳某某一棍子打暈。此次毆斗,其頭部、胸部和胳膊被柳某某用輸液架下截打傷。
5、證人柳某甲(被告人柳某某之堂弟)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7日吃午飯時,其叔柳某戊稱前幾天柳某賣了他的一棵樹。當天15時許,其同柳某某前往街上柳某的醫(yī)務室找柳某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被推至醫(yī)務室外。此時,柳某丁來到醫(yī)務室,被柳某抓住上衣,兩人相互捶了幾拳,具體打的位置其不記得了。柳某之妻劉某乙還抓傷了柳某丁的臉部。柳某丁說了一句“揍他個廝孩子”,柳某某去把柳某推開,其把劉某乙推開后,又去幫柳某某推柳某,并與柳某相互撕扯,但沒有動手。劉某乙持木棍從后面打其頭部一下,兩人互毆。后來,其看到柳某和柳某某打在一起,柳某某持輸液架的棍子打柳某,柳某丁在一旁拉架,具體怎么動手的、打在哪里,其沒有在意。打架過程中,柳某某和劉某乙沒有動手。
6、證人柳某丁的證言證明:其同柳某某、柳某甲系四服上的兄弟。2014年11月7日16時許,柳某某之父柳某戊對其說“柳某某、柳某甲找柳某去問樹的事了,你去看看別打起來!逼渚统车脑\所去。離診所二三十米,其看見柳某與柳某某在診所門口相互推把,柳某甲與柳某之妻也在診所內。其來到診所后,柳某抓著其上衣、頭發(fā),捶了其胸膛和頭上幾拳,柳某之妻從身后將其右臉部抓破。柳某抓其頭發(fā)摁著頭時,其捶了柳某身上幾拳,但沒看清捶在什么地方。柳某之妻拿起一根掛吊瓶用的木棍朝柳某甲打,其用手一擋,將其右手手背打腫。柳某之妻還拿木棍打了柳某甲頭上一下。其與柳某相互抓扯時,并沒說過“揍他個死孩子”這句話。
7、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大約十多年前,其將地頭上栽植的幾棵小樹苗賣與柳某。柳某與柳某戊發(fā)生糾紛的那棵樹是不是其賣給柳某的,其已記不清。
8、證人柳某丙(曲堤鎮(zhèn)柳家村支部書記)的證言證明:柳某某稱和柳某因一棵樹發(fā)生糾紛,于2014年11月7日下午在柳家村衛(wèi)生室將柳某打傷,致柳某住院。次日,柳某某找其代表村委會出面調解處理。此后,其本人或安排他人多次出面與柳某溝通調解,柳某某及親屬也看望柳某欲求處理,賠償數(shù)額也不斷增加,但柳某模棱兩可,至今未能處理。
9、被害人柳某的陳述及當庭陳述證明:案發(fā)前幾天,其因賣了一棵樹與柳某戊發(fā)生糾紛,柳某戊稱樹是他的。2014年11月7日15時許,柳某某、柳某甲來到其經(jīng)營的柳家村衛(wèi)生室找其理論樹的事情,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夫妻二人將柳某某、柳某甲推出去,柳某丁從門口掐著其脖子進了屋,其兩手一直抓著柳某丁的衣領子。柳某某就拿著輸液架子打其頭部,其被推倒在空調旁邊的地上。柳某某繼續(xù)拿著輸液架子打其頭部和胸部。毆打中,柳某某踢了其胸部好幾腳,邊打邊追問樹的歸屬,以至于將其打暈。此后,其不知道他們是怎么打的。醒來時,其看見柳某甲正打其妻子,就跑到里屋拿出一把手術用剪子來,柳某某、柳某甲就嚇跑了。毆斗時,柳某丁只是進門時掐其脖子,沒用拳頭巴掌或其他東西對其毆打,其沒看見柳某甲對其毆打。
10、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當庭供認證明:2014年11月7日午飯時,其父柳某戊稱前幾天柳某賣了他的一棵樹。當天15時許,其與柳某甲前往位于曲堤鎮(zhèn)姜集商業(yè)街柳某的醫(yī)務室找柳某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柳某將其二人推到門外。此時,柳某丁來到醫(yī)務室,與柳某相互抓扯衣服,說“揍他個死孩子”,其就攬著柳某的脖子將他摔倒在地,踢了他胸部幾腳。后來,柳某坐在醫(yī)務室東南角的地上,其彎下腰左手掐著他的脖子,追問樹的歸屬。當柳某堅稱他的樹時,其右手撿起輸液架上的一根長約30厘米、直徑3厘米的上支架敲柳某,柳某左手放在胸前擋著,其敲了柳某胳膊幾下子。當時,其沒有注意別人是否打過柳某,其沒有動手打劉某乙。至于柳某甲和劉某乙是否動手打架,其不知道。剛開始時,柳某丁動手了,用拳頭襲擊柳某胸部及頭部。在其與柳某打仗時,因劉某乙拿著木棍敲到了柳某丁,他可能受傷了,就在一邊站著。2014年11月16日,曲堤派出所的民警因其與柳某打仗的事情打來電話,讓其到派出所去一趟,其就從濟南去了派出所。公安卷宗中的傳喚證其是在曲堤派出所簽的。
11、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濟陽)公(刑)鑒(傷)字(2014)52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柳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面部挫傷、頸部挫傷、左上肢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12、山東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5)臨鑒字第0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jīng)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柳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面部擦挫傷、頸部挫傷、左上肢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13、濟陽縣公安局曲堤派出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一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濟陽縣曲堤鎮(zhèn)姜集商業(yè)街柳家村柳家衛(wèi)生室內,以及現(xiàn)場打斗的痕跡。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因瑣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一處輕傷、三處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在犯罪事實已被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案發(fā)后積極處理善后事宜,且當庭賠禮道歉,欲當庭賠償經(jīng)濟損失,即便始終未被被害人接受、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屬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柳某某的人身危險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犯罪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柳某某提出的對柳某的傷情再次重新鑒定的辯解意見,因其已提出過重新鑒定,且程序合法,依據(jù)確實、充分,不應再作重新鑒定,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柳某某系自首、具有積極賠償損失的意愿、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提出的柳某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剛
審 判 員 劉文文
人民陪審員 尹營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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