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75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濟陽刑初字第175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某,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陽縣。2012年9月14日因故意傷害被濟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陽縣看守所。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周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已達成協(xié)議。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時許,在濟陽縣緯二路永和豆?jié){門前周某因瑣事與張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閆某某趕到現(xiàn)場參與打架,用啤酒瓶將周某頭面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周某頭面部創(chuàng)口構(gòu)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閆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閆某某表示認罪,辯稱一時沖動,做錯了,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時許,被告人閆某某與張某某等人在濟陽縣緯二路永和豆?jié){飯店吃飯時,張某某等人與周某在門前因小解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閆某某得知后拿著啤酒瓶子將周某頭面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周某頭面部8.8cm跨部位創(chuàng)口,右耳廓有2.5cm創(chuàng)口,構(gòu)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閆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被告人閆某某與周某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按協(xié)議賠償周某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整容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5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扣押、隨案移送清單,證實移送內(nèi)容為眼鏡一副、啤酒瓶碎片若干。
(2)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閆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犯罪時系完全刑事責(zé)任能力人。
(3)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閆某某系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城區(qū)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閆某某2012年9月14日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位置、現(xiàn)場停留車輛、現(xiàn)場地面發(fā)現(xiàn)一片血跡,并提取一損壞的黑框眼鏡及散落的啤酒瓶碎片。
3、鑒定意見及照片證明:被害人周某外傷史明確,查體見頭面部有8.8cm跨部位創(chuàng)口,右耳廓有2.5cm創(chuàng)口,均創(chuàng)緣齊,創(chuàng)口內(nèi)伴有玻璃碎片,法醫(yī)學(xué)檢驗認為以上損傷客觀。其頭面部創(chuàng)口構(gòu)成輕傷二級。
4、辨認筆錄證明:
(1)證實周某辨認劉某某、趙某某和楊某某的情況。
(2)證實楊某某辨認周某甲、周某的情況。
(3)證實周某甲辨認劉某某、趙某某的情況。
(4)證實蘆某某辨認張某某、劉某某的情況。
(5)證實高寧辨認張某某的情況。
(6)證實陳云辨認周某甲的情況。
5、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4日凌晨我和楊某某、劉某某等在濟陽縣永和豆?jié){吃飯。我們都喝得不少,后來不知道誰咋呼外邊打起來了,我們就都出去了,對方是一個開著大眾轎車的三十來歲的男子。閆某某拿著一個啤酒瓶子把那個人的頭打破了。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4日凌晨,我在永和豆?jié){吃飯的時候出來解手,看見張某某和周某在一輛轎車跟前互相抓著,當時周某在車內(nèi)坐著。我看到了就到了門口對里面正在吃飯的趙某某、閆某某等人說外邊打起來了。他們幾個人就出來了,出去的時候閆某某拿了一個啤酒瓶子,他們到了張某某和周某跟前,我在后面聽見瓶酒瓶子碎了的聲音,我感覺事壞了,就趕緊把閆某某拉到一邊,他手里的瓶子就只剩下酒瓶子嘴了。我一直拉著閆某某不讓他過去,后來閆某某讓我把他送走了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今天凌晨在永和豆?jié){門前,我解完手想回屋從那個男的車頭經(jīng)過,我聽見那輛轎車駕駛座上的男的嘟囔:狗才在路邊上尿尿呢。我聽見了就和他吵起來了,后來我叫他下車,我們吵起來沒動手,然后我走到永和豆?jié){門前,拉開第一道門沖在里面吃飯的人說有人想揍我。然后我又回去和那個男的理論,屋里的某甲友都出來圍過來。就在我們吵完想走的時候,閆某某拿出一個啤酒瓶子沖著那個男子頭上砸了一下,當時就把他的頭砸破了。我就趕緊把閆某某拉到東邊去。后來劉某某把我送走了我回家了。
(4)證人蘆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4日凌晨在濟陽縣永和豆?jié){門口,碰見一個二十多歲的男子,他在永和豆?jié){門口解完手往里面走,路過周某車的時候問我車上的人是誰,我說是一個客人,那個小伙子往車里看了一眼周某罵了他一句,然后兩個人就罵起來了,后來周某就下車和那個男子吵。之后屋里出來一幫人,這些人圍著周某吵吵的時候,一個二十來歲留著光頭的小伙子拿著一個瓶酒瓶子砸在了周某的頭上,當時周某的頭就破了。
6、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明:2015年4月14日凌晨我接著某某去永和豆?jié){接個某甲友,我把車開到了永和豆?jié){門前。某某很快就叫了一個年輕的女的出來,就在這時一個二十來歲的小伙子從永和豆?jié){門口的花池上尿完尿往里走,路過我車的時候我倆吵了起來。他跑到門口去叫人,后來出來五六個人把我圍住了,有人打我,我當時一看人多就雙手抱住頭,這時有個人拿著酒瓶子打了我的頭部一下,酒瓶子當時就碎了,血流很多。
7、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4月13日晚上我喝完酒就在三旺友和住宿,到了14日凌晨張某某給我打電話去天天向上唱歌,之后我們?nèi)チ擞篮投節(jié){吃飯,我在門口靠近窗戶的一個地方坐下來,不一會張某某出去了,他出去不一會劉某某就從外邊跑進來喊外面打起來了,張某某和別人打仗了,說完他又出去了。我們桌上的人都往外走,我走在最后,出門的時候我右手撿起地上的一個白色的啤酒瓶子,走到永和豆?jié){門口我看見我們的人圍著一個戴眼鏡的男子三四十歲,當時我借著酒勁就拿啤酒瓶子朝那男的頭上掄了一下,當時啤酒瓶子就破了,戴眼鏡的男用手抱著頭,應(yīng)該是破頭了。劉某某見我打傷人就把我抱住,我還想繼續(xù)打那個男的,被劉某某拉到了車上,張某某也上車了,他倆把我送到了緯三路上,我后來去了濟南。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閆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但有違法前科,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曾曉梅
人民陪審員 王東亮
人民陪審員 高培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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