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刑初字第238號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貴刑初字第238號
公訴機關(guān)貴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某林,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2015年5月8日經(jīng)貴溪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15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貴溪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貴溪市看守所。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貴溪檢察公訴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林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桂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貴溪市泗瀝鎮(zhèn)東洪村三塘邱家組決定將該村公路硬化,由被告人邱某林負責修路。為解決修路資金,被告人邱某林及該村小組組長邱平某與李某林達成協(xié)議,由李某林出資4萬元資助村里修路,村小組將該村“上邊”山場一塊林地讓其建房,之后,李某林委托邱某林幫忙辦理房屋地基事宜。接受委托后,邱某林為清理地基、修路,以300元價格買下該“上邊”、“下邊”山場林木所有權(quán)。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邱某林雇請了鄭某勝砍伐山場的雜木及6株香樟樹。次日,因群眾舉報本案案發(fā),所伐香樟樹均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涉案6株香樟樹均為野生植物,屬國家二級保護樹種,蓄積量為0.9934立方米。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邱某林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邱某林退贓7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邱某林的供述;證人邱平某、李某林、鄭某勝、邱船某、邱冬某、邱某高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扣押材料;退贓證明;貴溪公眾司法鑒定中心(2015)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邱某林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香樟6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邱某林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貴溪市泗瀝鎮(zhèn)東洪村三塘邱家組決定將該村公路硬化,由被告人邱某林負責修路。為解決修路資金,被告人邱某林及該村小組組長邱平某與李某林達成協(xié)議,由李某林出資4萬元資助村里修路,村小組將該村“上邊”山場一塊林地讓其建房,之后,李某林委托邱某林幫忙辦理房屋地基事宜。接受委托后,邱某林為清理地基、修路,以300元價格買下該“上邊”、“下邊”山場林木所有權(quán)。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邱某林雇請了鄭某勝砍伐山場的雜木及6株香樟樹。次日,因群眾舉報本案案發(fā),所伐香樟樹均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涉案6株香樟樹均為野生植物,屬國家二級保護樹種,蓄積量為0.9934立方米。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邱某林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邱某林在貴溪市森林公安局退繳人民幣7000元。
在法庭質(zhì)證、認證過程中,公訴機關(guān)提交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邱平某的證言,證實其村小組搞村莊道路硬化,需要資金,李某林(實際姓邱,早年離開村里)給村里贊助了4萬元,全體村民同意劃“上邊”一塊林地讓李某林建房,林地上有一些樟樹和松雜木,那些樹是集體的,村里就將“上邊”、“下邊”山場的樹木一共作價300元賣給了邱某林。2015年3月26日,邱某林叫了人到山場砍樹,第二天林業(yè)部門的人到村里調(diào)查砍樹的事。
2、證人李某林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其老家村小組組長和邱某林找到其,說三塘邱家村小組要打水泥路,讓其資助一些資金,其同意資助4萬元,提出村里要給塊地建房。后來其回村選中了“上邊”山場一塊林地建房。因其身體行動不便,其就叫邱某林幫助處理屋基地的事,山場上的樹其叫邱某林聯(lián)系村里清理好。
3、證人鄭某勝的證言,證實邱某林以200元的工錢雇其到東洪村三塘邱家組村邊一塊山場砍樹,山場一共砍了30來株樹,大部分是闊葉樹,還有6株樟樹。
4、證人邱船某的證言,證實邱伏林看中村里“上邊”山場一塊林地,林地上有一些樟樹和松雜木,村小組經(jīng)商議將建房的山上的樹以300元的價錢賣掉的情況。
5、證人邱冬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左右,邱伏林看中的“上邊”山場一塊林地建房,后經(jīng)村干部決議,大家決定將林地上的一些樟樹和松雜木以300元賣掉的情況。
6、證人邱某高的證言,證實邱某林花300元買下村小組“上邊”、“下邊”山場30來株樹,2015年3月26日邱某林叫人到山場砍伐的情況。
7、被告人邱某林的供述,證實其老家在泗瀝鎮(zhèn)東洪村三塘村邱家村小組。2014年10月,村小組搞村莊道路硬化,需要資金。其和村小組組長邱平某找到李某林叫他資助了4萬元,李某林提出村里給塊地讓他建房。后來李某林選中“上邊”山場一塊林地建房,林地上有一些樟樹和松雜木,那些村是集體所有的。李某林身體不好,回村少,村里屋基地有些事就叫其幫助處理。2015年3月26日,其交了300元買樹錢,并叫人到了山場砍樹,山場上砍了30來株樹,樟樹有6株,其他是松雜木。
8、貴溪公眾司法鑒定中心(2015)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泗瀝鎮(zhèn)東洪村三塘邱家村小組集體山場被非法采伐的樟樹6株,該樹種為野生植物,屬國家二級保護樹種,蓄積量為0.9934立方米。
9、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照片及扣押清單,證實砍伐香樟現(xiàn)場及扣押情況。
10、貴溪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邱某林口頭傳喚到案的情況。
11、三塘村小組打水泥路決議,證實2014年11月14日三塘邱家組開會決議修水泥路情況,邱某林系其中管事人員之一。
12、貴溪市森林資源監(jiān)測中心出具的關(guān)于泗瀝鎮(zhèn)東洪村三塘邱家組濫伐雜木蓄積的鑒定結(jié)論,證實鑒定山場面積0.4畝,濫伐雜木25株,蓄積4.6立方米,折材積2.76立方米。
13、江西省非稅收入票據(jù),證實2015年7月14日邱某林在貴溪市森林公安局退繳人民幣7000元。
14、其他書證:受案登記表、貴溪市林業(yè)案件移送登記表、責令停止采伐通知書、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案件的來源;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邱某林案發(fā)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無犯罪前科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均能相互印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林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香樟6株,蓄積量共計0.9934立方米,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林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林案發(fā)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jù)此,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某林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項 艷
人民陪審員 汪安娜
人民陪審員 計林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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