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38號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吉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吉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本案被吉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吉水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昊波,男,1983年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2003年4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安?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8月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安?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本案被吉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吉水縣看守所。
吉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吉檢公訴刑訴(2015)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稂勇智、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從安?h乘坐出租車到吉安準備坐火車去浙江務工。在出租車上,兩人商議從吉安購買毒品帶至浙江務工的地方吸食。到達吉安后,曹某某給了黃昊波1800元讓其去購買毒品,自己則去吉安錦湖賓館開房。黃昊波繼續(xù)乘坐該出租車至吉安帝景灣住宅小區(qū)附近,于一吉安口音男子處花費1600元買來2包冰毒及4!奥楣拧。曹某某在吉安錦湖賓館遇到安福的“債主”怕被追債,兩人隨后退房并乘坐出租車來到吉水縣入住君弘賓館8006房。入住后,曹某某用賓館房間內(nèi)的礦泉水瓶及黃昊波買來的吸管和錫紙做好吸毒工具,兩人隨后在房間內(nèi)吸食毒品。吸完毒后,曹某某將吸毒工具藏在衛(wèi)生間天花板上,毒品則留在賓館房間內(nèi),兩人隨后外出玩游戲及上網(wǎng)。24日上午8時許,吉水縣巡警大隊民警在國泰網(wǎng)吧將曹某某、黃昊波抓獲并在其入住的賓館房間內(nèi)繳獲吸食剩余的2包冰毒及3粒“麻古”。經(jīng)鑒定,2包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凈重量為19.5009克;3粒麻古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凈重量為0.3281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江西省安?h(2012)安刑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書一份,《現(xiàn)場檢驗報告》,黃昊波與毒販的短信通話記錄,住宿登記記錄,抓獲經(jīng)過,檢查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均表示無異議,并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9.829克,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八條之規(guī)定,構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黃昊波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另查明,被告人黃昊波于2012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上述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程度,對被告人曹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黃昊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黃昊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審判員 鄧志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謝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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