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贛民一初字第566號
——江西省贛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贛民一初字第566號
原告陳XX,女,漢族。
被告楊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XX與被告楊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700元,減交44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陳XX承擔。
審判員 肖東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鄒 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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