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民初字第1537號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臨民初字第1537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劉芳,江西衡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
原告周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余志征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確立了戀愛關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好逸惡勞、沉迷于個人享受,不承擔家庭責任,對原告亦不甚關愛。2014年11月17日,被告立下保證書保證會對原告好,但被告承諾的事情一件未做到,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后回娘家居住,F(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年××月××日按農村習俗辦理了結婚酒席,之后便開始同居生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雙方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楹,原、被告雙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2014年8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通過陌陌等聊天工具與他人言語曖昧,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書寫了一份“協(xié)議書”,由于被告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原告便回娘家居住并開始分居。2014年農歷12月29日,被告至原告娘家欲接原告回家過春節(jié),但原告認為被告無誠意而拒絕回家,F(xiàn)原告以被告好逸惡勞,不承擔家庭責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結婚證、協(xié)議書、開庭筆錄等材料在卷,經庭審核實,足已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到相關部門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楹箅p方因生活瑣事時有爭吵,2014年8月因被告與他人在網上言語曖昧,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響,但并不足以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只要今后雙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強溝通,增進互信,互諒互讓,雙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余志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先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