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民初字第119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麗蓮民初字第1192號
原告:葉某。
被告:付某。
原告葉某與被告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葉某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緩交、免交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谷錫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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