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0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7-29)
(2015)麗蓮刑初字第50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農(nóng)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鐘某飲酒后駕駛浙K×××××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已過檢驗有效期),行駛至麗水市蓮都區(qū)紫金路129號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28.1mg/100ml,后經(jīng)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檢驗,被告人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mg/100ml。被告人鐘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身份證復印件、人口信息;2、被告人鐘某的供述;3、證人周某的證言;4、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2015)毒檢字第0305號檢驗報告書;5、強制措施憑證;6、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單;7、血樣提取登記表;8、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及說明;9、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10、行政處罰決定書;11、違法記錄查詢;12、人員概要情況、物品、文件發(fā)還憑證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未經(jīng)檢驗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證據(jù)確鑿、充分,提請依法懲處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闕少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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