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8-18)
(2015)麗蓮刑初字第537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樊某,居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7日22時許,被告人樊某飲酒后駕駛浙K×××××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行駛至麗水市蓮都區(qū)城北街與中山街路口時,與廖某駕駛的浙K×××××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樊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經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被告人樊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47.5mg/100ml。后經血液乙醇含量測定,被告人樊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40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樊某成功勸說其他案件的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樊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1、戶籍證明;2、被告人樊某的供述;3、證人廖某的證言;4、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2015)毒檢字第0212號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認定書;5、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6、強制措施憑證;7、血樣提取登記表;8、查獲經過;9、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10、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11、交通事故照片;12、立功材料;13、視頻監(jiān)控;1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二輪摩托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案發(fā)后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且歸案后成功勸說其他案件的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投案,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及《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 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何一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