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8-7)
(2015)麗蓮刑初字第517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農民。
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喬軍平,農民。
被告人石某,農民。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0年9月8日被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李凱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喬軍平、被告人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石某在麗水市蓮都區(qū)黃村鄉(xiāng)黃泥墩村小處42號小店內,因與被害人何某發(fā)生口角,繼而用店內的四方凳將何某面部砸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何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石某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訴稱:由于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其受輕傷,請求判決被告人支付其誤工費、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01496元。
被告人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表示由法院依法判決。
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受傷后,在麗水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4日,住院醫(yī)療費32548.01元,另有門診治療費590元,合計醫(yī)療費33138.01元。經(jīng)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誤工時限為180日,住院44日可設陪護,每日一人;后期需要牙齒修復,預計修復費用5000元。綜上,原告人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療費33138.01元、誤工費19080元、護理費572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鑒定費1600元,合計人民幣64538.01元。被告人石某已支付原告人醫(yī)療費2000元、檢查費215元、救護車費195元、護理費300元,共計人民幣271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1、戶籍證明;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何某的陳述;4、證人陳某、劉某的證言;5、蓮公物鑒(2015)28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刑事判決書;7、接收證據(jù)清單;8、作案工具照片;9、病歷、出院記錄、入院記錄;10、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費發(fā)票;11、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2015)臨鑒字第287號、815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訴請賠償?shù)尼t(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數(shù)額中合法有據(j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因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要求賠償?shù)臓I養(yǎng)費不屬于直接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二、由被告人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醫(yī)療費33138.01元、誤工費19080元、護理費572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鑒定費1600元,上述損失合計人民幣64538.01元,扣除被告人石某已支付醫(yī)療費用2215元和護理費300元,合計人民幣2515元,尚應支付人民幣62023.01元(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蔣樂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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