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0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8-4)
(2015)麗蓮刑初字第509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個體戶。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個體戶。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邱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邱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0月中旬開始,被告人陳某與被告人邱某在麗水市蓮都區(qū)府前菜市場10號攤位合伙經(jīng)營“麗水市俊哲熟食店”,并在蓮都區(qū)中堂中岸村29號加工制作熟食。被告人陳某負責加工制作熟食,被告人邱某負責采購和銷售。
2014年10月中旬(在經(jīng)營熟食店初期),被告人陳某在加工制作豬大腸的過程中添加“胭脂色”、“日落黃”,在加工制作牛百葉的過程中添加“日落黃”。后因其聽說“胭脂色”不能使用就停止添加使用“胭脂色”。2014年11月,被告人陳某在被工商局檢查出其店內(nèi)銷售的豬大腸、牛百葉里含有“日落黃”成分,并告知其不能添加后即停止添加“日落黃”。2015年元宵節(jié)后,被告人陳某為使其店內(nèi)銷售的豬大腸、牛百葉著色效果更好、更利于銷售,明知在熟食制作過程中不允許添加食品添加劑“胭脂色”、“日落黃”而予以添加使用。被告人邱某明知熟食豬大腸、牛百葉在加工制作過程中添加了不允許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日落黃”、“胭脂色”,而將上述熟食銷售給顧客食用。
2015年5月14日,麗水市蓮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對被告人陳某、邱某位于蓮都區(qū)中岸村29號的熟食加工點進行檢查,并對加工點內(nèi)制作好的熟食牛百葉、豬大腸進行抽樣檢測。經(jīng)檢測,牛百葉中“日落黃”含量為0.05g/kg,“胭脂紅”含量為0.025g/kg;豬大腸中“日落黃”含量為0.016g/kg,“胭脂紅”含量為5.6*10-3g/kg。麗水市食品安全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組出具的《食品安全危害認定專家意見書》中認定:“肉制品違規(guī)添加日落黃可能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zhì)量缺陷,長期攝入該類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肝、腎功能損害、罹患嚴重的食源性疾病。肉制品違規(guī)添加胭脂紅可能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zhì)量缺陷,長期攝入該類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
被告人陳某、邱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陳某、邱某的供述與辯解;3、檢測報告;4、現(xiàn)場檢查筆錄;5、物品清單、照片;6、個體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7、食品安全危害認定專家意見書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邱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邱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陳某、邱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黃奇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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